Page 13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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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繼承人在國外 者,可 憑原存款人的 死亡 證明和經中國 駐該國使、領
館 認證的 親 屬證 明 , 向 中國 公 證機關 申請 辦 理 繼 承權 證 明 書 , 儲
蓄 機構 憑 此 辦 理存款的過 戶 或 支付 手 續 。 繼 承 人所在國 如 係 禁 匯
國家,按上 述 規定 辦 理有 困難 時,可由當地 僑 團 、 友 好 社 團 和 愛
國 僑 領 、 友 好 人 士 提 供證 明 ,並由 我 駐 所在國 使領 館 認證 後 , 向
中國 公 證機關 申請 辦 理 繼 承權 證 明 書 , 儲 蓄 機構 再 憑 此 辦 理過 戶
或支付 手續。
存款人 死亡 後,無法定 繼承人又無 遺囑者,經當地 公證機關證 明,
(6)
按
團 財 政部門規定,屬全民所有制 繳 國 庫 沒 企 業 事 業 單 位、國家機關、 體所有制 企事 群 眾
單
收
體的職工,其存款上
國有。屬
業
集
位的職工,其存款可 轉 歸 集 體所有。此 項 上 繳 國 庫 或 轉 歸 集 體所
有的存款 都不計利息 。
8. 儲蓄業務禁止規則
儲 蓄 業務 禁 止規則主要包括 : 禁 止 公 款 私 存和 禁 止 使 用不正當手段 吸
收儲 蓄存款兩大規則。
(1) 不得公款私存。任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將公 款以個人 名義轉為儲蓄存
款。 公 款的範圍包括 : 凡 列在國家機關、 企事 業 單 位會 計 科 目的
單
屬於
險
企事
業
金款
的保
項;
收
位
吸
機構、
款
任何
項;
險
各保
126 財
政性存款範圍的款 項; 國家機關和 企事 業單位的 庫存現金等 。
(2) 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 吸收儲 蓄存款。 「不正當手段 」是指 :以散
發有 價 饋 贈 品 為 條件 吸 收儲 蓄 存款 ; 發 放 各種 名 目的 攬 儲 費 ;
利 用不 確切 的廣 告宣 傳; 利 用匯款、貸款或其 他 業務手段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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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儲戶 存款;利用各種 名目多 付利息 、獎品或其 他費用 。
126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行〈儲蓄 管理 條例〉 的若干 規定》第 1 條。
127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行〈儲蓄 管理 條例〉 的若干 規定》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