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中國金融法
P. 138

128




                            (5)   繼承人在國外     者,可   憑原存款人的       死亡   證明和經中國       駐該國使、領
                                館 認證的    親 屬證   明 , 向 中國   公 證機關    申請  辦 理  繼  承權  證 明 書  , 儲
                                蓄 機構   憑 此 辦  理存款的過      戶 或 支付  手  續 。 繼 承  人所在國     如 係  禁 匯
                                國家,按上      述  規定  辦 理有   困難  時,可由當地       僑  團  、 友 好 社 團  和 愛

                                國 僑  領 、 友 好  人 士 提 供證   明 ,並由   我  駐 所在國    使領  館 認證   後  , 向
                                中國  公  證機關   申請   辦 理 繼  承權  證 明 書  , 儲 蓄 機構   再 憑 此  辦 理過  戶
                                或支付   手續。
                                存款人   死亡   後,無法定     繼承人又無      遺囑者,經當地        公證機關證      明,
                            (6)
                                按
                                團  財  政部門規定,屬全民所有制    繳  國 庫 沒  企  業  事  業  單  位、國家機關、 體所有制  企事  群  眾
                                                                                            單
                                                               收
                                  體的職工,其存款上
                                                                 國有。屬
                                                                                          業
                                                                          集
                                位的職工,其存款可           轉 歸  集 體所有。此      項 上 繳  國  庫 或 轉 歸 集  體所
                                有的存款     都不計利息     。
                          8.   儲蓄業務禁止規則
                            儲 蓄 業務   禁 止規則主要包括         : 禁 止 公 款 私 存和   禁 止 使 用不正當手段        吸
                        收儲  蓄存款兩大規則。

                            (1)   不得公款私存。任何單         位和個人不      得將公    款以個人    名義轉為儲蓄存
                                款。  公  款的範圍包括       : 凡  列在國家機關、        企事   業  單 位會  計 科  目的
                                                               單
                                                                                        屬於
                                                                             險
                                                         企事
                                                             業
                                                                               金款
                                                                        的保
                                                                                   項;
                                                                      收
                                                                 位
                                                                    吸
                                                  機構、
                                    款
                                任何
                                       項;
                                                險
                                           各保
                                                                                        126  財
                                政性存款範圍的款         項;  國家機關和      企事   業單位的    庫存現金等        。
                            (2)   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        吸收儲    蓄存款。    「不正當手段       」是指    :以散
                                發有  價  饋 贈 品  為 條件  吸 收儲   蓄 存款  ;   發 放 各種   名 目的   攬 儲  費 ;
                                 利  用不  確切  的廣   告宣  傳;    利 用匯款、貸款或其          他 業務手段     強
                                                                                      127
                                迫儲戶   存款;利用各種          名目多   付利息    、獎品或其     他費用      。

                        126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行〈儲蓄    管理  條例〉  的若干  規定》第   1  條。
                        127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行〈儲蓄    管理  條例〉  的若干  規定》第   14  條。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