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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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 損失  之 風 險 ,同理存款機構          未 依 法 辦 理 掛失   止 付 ,則   須承擔    賠 償 存款人
                        損失  的責  任。
                            存單 (  摺)   分為  記名式和不     記名式,    記名式的存      單 (  摺)   可掛失  ,不  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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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可以    掛失     。
                            存 單 、存   摺 或預留    印 鑒 、 密 碼 如 有 遺 失 ,存款人應立即          持 本人   居 民 身
                        分證  明 ,並   提 供 姓 名 、存款時間、種類、金             額 、 帳 號 及 住 址 等有關     情況  ,
                        書 面 向 原 儲 蓄 機構   聲 明 掛失   止 付 。 儲 蓄 機構在     確 認 該 筆 存款   未 被 支取   的前
                        提下  ,可  受理掛失     手續。掛失       7  天後,儲戶     需與  儲蓄機構     約定時間,      辦理

                                                              本人不能前
                        補領存單 (
                                                                             理,可委
                                                                                      託他人代
                                                   續。如儲戶
                        為 辦 理 掛失  摺)   或支取  存款手 託 人出   示 其 身 分證   明 。 如儲戶  往辦  不能  辦 理 書 面 掛失
                                   手 續 , 但 被委
                        手續,而用     口頭或函電 (      電話  、電報、信      函)   掛失  ,則  必須  在掛失    5  天之內
                        補 辦 書 面 掛失   手 續 , 否 則 掛失    不 再 有 效 。 若 存款在    掛失   前或  掛失失    敗 後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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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他人支取     ,儲蓄機構不       負責任      。
                            查詢、凍結、扣劃規則
                          6.
                            在中國大     陸 , 只 有法律規定的有         權 機關以法定程式         才 能 向 儲 蓄 機構要
                                                             124
                        求協  助 查詢   、 凍 結、   扣 劃 個人   儲 蓄 存款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           助 有  權 機關
                        查詢  、  凍 結和  扣  劃單  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於
                                  月
                             年
                                1
                        2002
                                        日發布《金融機構協
                                     15
                                                        125  助查詢  、凍結、     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銀發  [2002]1  號),以  明確相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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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儲蓄  管理  條例》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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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儲蓄  管理  條 例 》第  31  條 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 行 〈儲蓄  管理  條 例〉  的  若干  規
                          定》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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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商業銀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對個人儲蓄  存款,  商業銀行有    權拒絕  任何單位和    個
                          人查詢  、凍結、   扣劃  ,但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法》第       30  條:  「對單位存
                          款,  商 業銀行有   權 拒絕  任 何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查詢  ,但法律、行政法規    另 有規定的除外;有
                          權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         扣劃  ,但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
                        125   2007  年  1  月  16  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對原    由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
                          的 部分  金融規  章 和規範性   檔 進 行 清 理。其中原   由 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 的《金融機構    協 助 查
                          詢、凍結、    扣劃  工作  管理規定》   (銀發  [2002]1  號),改由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負責    監
                          督實施、解    釋  、修  改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 員 會 公告  [2007]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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