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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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21
3. 儲蓄存款利息稅收規則
根據 2007 年 7 月 20 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 改〈對儲蓄存款利息 所
得徵 收 個人所 得 稅 的實施 辦 法 〉 的決定》 ( 國務院 令 [2007] 第 502 號 ) ,自
2007 年 8 月 15 日起, 儲蓄存款在 1999 年 10 月 31 日前 孳生的 利息 所得,
不徵收個人所 得稅;儲 蓄存款在 1999 年 11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孳生
的利息 所得,按 照 20% 的比例 稅率徵收個人所 得稅;儲 蓄存款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後孳生的 利息 所得,按 照 5% 的比例 利息 稅率徵收個人所 得稅。但教育
蓄 存款的
他專項儲
確 定的其
儲 蓄 和 財 政部
所 得 稅 免 徵 個人所
得 稅 。 儲
蓄存款利息
4. 存款支取規則 稅實行代 扣代繳制,以結 付利息 的儲蓄機構為 扣繳義務人。
存款人 依 法可以 隨 時 支取 存款。存款人 支取 未 到期 的定 期儲 蓄 存款,
必須持 存單和本人 居民身分證 明(居民身分證、 戶口名 簿、軍人證、外 籍儲
戶憑護照、居住證等 )辦理。代 他人支取 的,代 支取 人還必須 出具其 居民身
分證 明 。 辦 理 提 前 支取 手 續 ,出具其 他 身 分證 明無效 。 特殊 情況 的 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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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 儲 蓄 機構業務主管部門自定 。 儲 蓄 機構對 符 合 上 述條件 的 提 前 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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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驗證存 單開戶人姓名與證 件姓名一致後 ,即可 允許支取 該未 到期 存款 。
5. 掛失規則
所 謂 掛失 ,是指存款人 喪 失 存款 憑 證 後 諸 求存款機構 暫 停 支付 ,金融
機構經審 查 屬實並 符 合條件 時 予 以 辦 理的業務活動。就其法律性質而言,
掛失 是存款機構對存款 合 同的 附 隨 義務。 建 立 掛失 規則的主要目的一面在
於保護存款人 資 金的 安 全 ; 另 一方面 也 為區分存款機構與存款人存款 損失
風 險 責 任提 供了標 準 。據此,存款人 未 及時 辦 理 掛失 手 續 , 須承擔 存款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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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儲蓄 管理 條 例 》第 29 條 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 行 〈儲蓄 管理 條 例〉 的 若干 規
定》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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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行〈儲蓄 管理 條例〉 的若干 規定》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