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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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21



                             3.   儲蓄存款利息稅收規則

                               根據   2007  年  7  月  20  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          改〈對儲蓄存款利息          所
                           得徵  收 個人所    得 稅  的實施   辦 法  〉 的決定》     ( 國務院  令  [2007]  第  502  號 ) ,自
                           2007  年  8  月  15  日起,  儲蓄存款在    1999  年  10  月  31  日前  孳生的  利息  所得,

                           不徵收個人所      得稅;儲     蓄存款在     1999  年  11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孳生
                           的利息   所得,按     照  20%  的比例  稅率徵收個人所        得稅;儲     蓄存款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後孳生的     利息  所得,按     照  5%  的比例 利息  稅率徵收個人所     得稅。但教育

                                                          蓄 存款的
                                                 他專項儲
                                        確 定的其
                           儲 蓄 和 財 政部
                                                                       所 得 稅 免 徵 個人所
                                                                                         得 稅 。 儲
                           蓄存款利息
                             4.   存款支取規則  稅實行代     扣代繳制,以結   付利息    的儲蓄機構為       扣繳義務人。
                               存款人    依 法可以   隨 時 支取   存款。存款人        支取  未 到期   的定  期儲   蓄 存款,
                           必須持   存單和本人      居民身分證      明(居民身分證、        戶口名    簿、軍人證、外        籍儲
                           戶憑護照、居住證等          )辦理。代     他人支取     的,代   支取   人還必須    出具其    居民身
                           分證  明 。 辦 理 提 前 支取    手 續 ,出具其     他 身 分證   明無效    。 特殊  情況   的 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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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由  儲 蓄 機構業務主管部門自定               。 儲 蓄 機構對    符 合 上 述條件    的 提  前 支取
                                                                                             121
                           者,驗證存     單開戶人姓名與證         件姓名一致後      ,即可   允許支取     該未  到期  存款    。

                             5.   掛失規則


                               所 謂 掛失   ,是指存款人       喪 失 存款   憑 證 後 諸 求存款機構       暫 停 支付   ,金融
                           機構經審    查 屬實並    符 合條件    時 予 以 辦 理的業務活動。就其法律性質而言,
                           掛失  是存款機構對存款          合 同的  附 隨 義務。    建 立 掛失   規則的主要目的一面在

                           於保護存款人       資 金的  安 全 ; 另 一方面     也 為區分存款機構與存款人存款                損失
                           風 險 責 任提   供了標   準 。據此,存款人         未 及時   辦 理 掛失   手 續 , 須承擔    存款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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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儲蓄  管理  條  例 》第  29  條 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 行  〈儲蓄  管理  條 例〉  的 若干  規
                             定》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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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執行〈儲蓄   管理  條例〉  的若干   規定》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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