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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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13
和第 7 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 利率 管理的 唯一機關, 負責制定、調整各
種 利率 ,監督各存款機構執行 情況 ,並對 違 反 利率 管理規定的機構實施行
政處罰 。
5. 財政性存款專營
加 強 宏觀調控,加 強 信貸 資 金管理,各金融機構統一 向 人民銀行 繳 存
存款,包括 財 政性存款和一 般 繳 存存款。 財 政性存款應全 額劃 繳 人民銀
行,一 般 繳 存存款則按人民銀行規定之 比例 繳 存。 因 此, 財 政性存款作為
84 。然而,近年來由於 財政性存
人民銀行控制信貸規
模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
款之範圍變更 頻 繁 、 財 政性存款之監管不 力造 成 繳 存 違 規之 情 形 層 出不 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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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繳存方式和時間 已不 合時宜等問題,導致 應對 財政性存款為 明確規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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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 亟待 解決之 課題 。
6. 應以合法正當的方式吸收存款
商業銀行應 依法開展存款業務,不 得採用不正當手段 吸收存款。
7. 保護存款人利益
保護存款人 利益 意 味 著 , 首 先 ,存款機構保證存款本金和 利息支付 ,
87 ;其次, 除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外,存款機
不得拖延、拒絕
存款本
息
支付
84
參閱 胡 繼 湘 、 趙 淑 華 及 鄭彥君 ,對 繳 存 財 政性存款管理制度的思考, 河 北 金融, 2009 年
04 期,頁 17 至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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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會 計財務司 關於 重新確定部分 金融機構 繳存財政存款範圍的 通知 》(銀
會計[2004]2 號),各商 業銀行仍要 100% 劃繳當地人民銀行, 各商 業銀行 城市區辦、行和 縣
支行 每旬 調整一次,在 旬後 5 日內 辦理, 縣支行以 下處、所,可以 每月調 整一次,在月後
8 日內 辦理。 各商 業銀行 按規定的時 間將財政性存款全額 就地劃繳中國人民銀行 當地分 、
支行。
86 參閱 郭燕 研 、 鄭慶春 , 當 前 財 政性 繳 存款業 務 存在的問題及 建議 ,金融會 計 2008 年 11
期,頁 71 至 73 ;王春梅 ,財政性存款風險與監督防 范分析 ,濟南金融 2006 年 01 期,頁
69 至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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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 華人民 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