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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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單 據之 受貨人 指有權從運 送人憑或不 憑運送單 據受領貨
物之人, 在 國際貿易上,實際之 受 貨人應為進口 商 ( 開 狀 申請
人),但在 信用狀交易時,出口 商或開狀銀行 考量須藉提 單對信用
狀項下貨物之 掌控 以確保其 債權 ,通常 將運 送單 據之 受貨人做成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或 consigned to issuing bank ”,則不論
海運之 擔保提貨或 到單贖單,或 空運之 副提單背 書,皆須由 開狀
銀行 副署 或背書。 而開 狀申請 人在辦 理前述 手續 時,皆須 依據開
狀額度 所批准之條件 ,先行付款 ( 即期 信用狀 ) 或徵提擔保品或還
款本票,如此, 開狀銀行之 債權 始得確 保。 倘開狀銀行以 副署 或
背 書方式, 俾 使 開 狀 申請 人提領貨物,原則上其將無法 拒絕兌
付,如此,對 受益 人 ( 出口 商) 之債權 ,亦能獲得保障。
至於運 送單 據之 受貨人做成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或
“consigned to issuing bank ”,係因運 送單 據之性 質不同所致。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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