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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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單   據之  受貨人   指有權從運      送人憑或不     憑運送單    據受領貨
                     物之人,    在  國際貿易上,實際之          受 貨人應為進口       商  (  開 狀  申請

                     人),但在    信用狀交易時,出口         商或開狀銀行      考量須藉提      單對信用
                     狀項下貨物之      掌控  以確保其     債權  ,通常   將運  送單  據之  受貨人做成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或  consigned to issuing bank  ”,則不論
                     海運之   擔保提貨或     到單贖單,或       空運之   副提單背    書,皆須由      開狀

                     銀行  副署  或背書。    而開   狀申請   人在辦   理前述   手續  時,皆須     依據開
                     狀額度   所批准之條件      ,先行付款      (  即期  信用狀  )   或徵提擔保品或還

                     款本票,如此,       開狀銀行之      債權  始得確   保。  倘開狀銀行以       副署  或
                     背 書方式,     俾  使 開 狀 申請  人提領貨物,原則上其將無法              拒絕兌

                     付,如此,對      受益  人 (  出口  商)   之債權  ,亦能獲得保障。
                         至於運   送單  據之  受貨人做成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或
                     “consigned to issuing bank  ”,係因運  送單  據之性  質不同所致。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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