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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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條款或    條件   予以變更 (    為確保中間商      之商業機密)      後,將

                               信用狀轉    讓 (  受讓  信用狀   )   給第二受益   人,並於第     二受益   人
                               出貨提   示單  據予轉讓銀行       後,由第一     受益  人替換匯票、發票
                               或其  他單  據 (  但其他單   據並  非屬   UCP  規定  得替換之單據),

                               再提示給開狀銀行        請求兌付。

                             2.   不換單轉讓

                               由第一   受益  人填妥    「分  割轉讓申請     書」  向轉讓銀行     申請全額
                                                               即簽
                                      讓
                                                                   發「分
                               分
                                              影 本交付第
                                   連
                               書」  割  轉 同信用狀  ,轉  讓  銀行  倘  同  意辦 二受益  理,  人  (  供應  商 )  割  轉  讓通  知
                                                                          ,由其出貨
                               後,直   接提示或經由其        往來  銀行提   示給開狀銀行      請求兌付。
                               此種信用狀轉      讓方式,     通常  係買方設於出口       地之採購代表      、
                               分公司   或其  代理商,執行       採購之方式,例如:         歐美大型百貨

                               公司
                                   或連鎖超商,開發大金
                                                        公司
                                                                代理商,再由後者向轉
                               給其在亞洲     之採購代表      、分  額且可 或其  部分裝運之可轉     讓信用狀
                               讓銀行   申請  「分  割轉讓」給供應        商-  第二受益    人,為   辦理此
                               種轉讓,應     注意   UCP600  第  38  條  k  項之規定,第   二受益   人
                               或其  代表   人之  單 據提  示 ,須   向 轉 讓 銀行為之;      但 倘屬  此  種

                               100%
                                                                             項)
                                                                        條
                                                                   第
                                       他銀行提
                               銀行或其  轉讓且不須    替換單據時,如       擬由第   ( 二受益  38  人直  k  接向開  規定  狀
                                                   據,則應將此項
                                               示單
                               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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