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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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條款或 條件 予以變更 ( 為確保中間商 之商業機密) 後,將
信用狀轉 讓 ( 受讓 信用狀 ) 給第二受益 人,並於第 二受益 人
出貨提 示單 據予轉讓銀行 後,由第一 受益 人替換匯票、發票
或其 他單 據 ( 但其他單 據並 非屬 UCP 規定 得替換之單據),
再提示給開狀銀行 請求兌付。
2. 不換單轉讓
由第一 受益 人填妥 「分 割轉讓申請 書」 向轉讓銀行 申請全額
即簽
讓
發「分
分
影 本交付第
連
書」 割 轉 同信用狀 ,轉 讓 銀行 倘 同 意辦 二受益 理, 人 ( 供應 商 ) 割 轉 讓通 知
,由其出貨
後,直 接提示或經由其 往來 銀行提 示給開狀銀行 請求兌付。
此種信用狀轉 讓方式, 通常 係買方設於出口 地之採購代表 、
分公司 或其 代理商,執行 採購之方式,例如: 歐美大型百貨
公司
或連鎖超商,開發大金
公司
代理商,再由後者向轉
給其在亞洲 之採購代表 、分 額且可 或其 部分裝運之可轉 讓信用狀
讓銀行 申請 「分 割轉讓」給供應 商- 第二受益 人,為 辦理此
種轉讓,應 注意 UCP600 第 38 條 k 項之規定,第 二受益 人
或其 代表 人之 單 據提 示 ,須 向 轉 讓 銀行為之; 但 倘屬 此 種
100%
項)
條
第
他銀行提
銀行或其 轉讓且不須 替換單據時,如 擬由第 ( 二受益 38 人直 k 接向開 規定 狀
據,則應將此項
示單
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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