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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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 免責之保 障,但為求交易順利進行,保 留及提供 已提示單 據
之副本,仍有其 必要;且有信用狀實務 界之專家例如 N.D.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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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 Loss of documents and UCP600 Article 35 一文中 亦主張,依
據銀行 標準實務 ( 不僅限 於信用狀之領域 ),開狀銀行有 權要求 單
據副本, 就該等副本單據表面 審查以決定提 示是否符 合, 俾憑以
兌付,如提 示係屬不符,開狀銀行仍 得拒絕兌 付。
此項規定係 屬 UCP600 新增訂者, 在使用上,應 注意 其規定
為:「 指定銀行決定一提 示係屬相符且遞送單 據予開狀銀行或保
兌銀行 途中遺失 」。因此, 瑕疵 之單據、 未經指定銀行審查之 單
據,或由 非指 定銀行所為之 遞送 ( 如由 受益 人之 往來 銀行,不經
指 定銀行直 接遞送單 據 予 開 狀銀行之 情形 ) ,皆無法適用本項規
定。
倘信用狀規定其使用係 在一指名 之指定銀行使用 ( 例如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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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DCINSIGHT Vol.13 No.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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