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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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  免責之保    障,但為求交易順利進行,保              留及提供    已提示單     據

                     之副本,仍有其       必要;且有信用狀實務          界之專家例如       N.D. George
                                                                   71
                     在其  Loss of documents and UCP600 Article 35  一文中  亦主張,依
                     據銀行   標準實務     (  不僅限  於信用狀之領域      ),開狀銀行有       權要求   單

                     據副本,    就該等副本單據表面          審查以決定提      示是否符    合,   俾憑以
                     兌付,如提     示係屬不符,開狀銀行仍           得拒絕兌    付。

                         此項規定係     屬  UCP600  新增訂者,     在使用上,應       注意  其規定
                     為:「   指定銀行決定一提         示係屬相符且遞送單         據予開狀銀行或保

                     兌銀行   途中遺失    」。因此,      瑕疵  之單據、    未經指定銀行審查之          單
                     據,或由    非指  定銀行所為之       遞送   (  如由  受益  人之  往來  銀行,不經

                     指 定銀行直    接遞送單     據 予 開 狀銀行之     情形  )  ,皆無法適用本項規
                     定。














                         倘信用狀規定其使用係           在一指名    之指定銀行使用         (  例如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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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C DCINSIGHT Vol.13 No.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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