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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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其 往來 銀行 (Processing Bank) 轉 介 買 斷 行 (Forfaiter)
申請 獲同意買 斷,出口 後之單據由 寄送買 斷銀行轉 寄予 開狀
銀行, 請求承兌 ,並於 開狀銀行 承兌後 ,辦理無 追索權 之買
斷業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1) 詢價:出口 商擬申請買 斷時,轉 介行應 傳真買斷行一 份
「買斷請求書」, 填註信用狀相關資 料及信用狀 影本申
請買 斷及請求報價 。
(2) 同意買 斷及報價 。
(3) 買斷確認 及信用狀 讓渡。
(4) 提示單 據: 買斷行審查 單據後,將 單據寄送國外 開狀銀
行請求其 承兌 。
(5) 買斷生效: 俟接獲開狀銀行 承兌 或同 意讓購 並確認 到期
日之電文後 ,買斷行即作無 追索權 之買斷,以 貼現方式
付款及 通知轉 介行。
(6) 轉帳撥款:轉 介行即可憑入帳通 知將出口 商入帳款項 扣
除相關 費用後,撥入客戶指 定帳戶 。
2. Forfaiting 之次 級市 場交易:所 謂次級市 場係 指開 出口 案件 之
貨物 已出口,且 單據已由轉 介寄 送國外 開狀銀行並 獲其承兌
及通知到期日 之電文 ,而於到期前,出口 商如需要資金融 通
(轉介行未予墊款者 ),或 核銷 額度 (轉介行已墊款者 )以承做信
案件 時,可 就剩餘之天期申請買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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