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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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其   往來  銀行    (Processing Bank)   轉 介  買  斷 行  (Forfaiter)

                          申請  獲同意買    斷,出口    後之單據由     寄送買   斷銀行轉     寄予  開狀
                          銀行,   請求承兌    ,並於   開狀銀行    承兌後   ,辦理無     追索權   之買
                          斷業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1)   詢價:出口   商擬申請買      斷時,轉    介行應   傳真買斷行一       份
                             「買斷請求書」,         填註信用狀相關資        料及信用狀      影本申

                             請買  斷及請求報價      。
                         (2)   同意買  斷及報價   。

                         (3)   買斷確認  及信用狀    讓渡。
                         (4)   提示單  據:  買斷行審查     單據後,將     單據寄送國外       開狀銀

                             行請求其    承兌  。
                         (5)   買斷生效:   俟接獲開狀銀行        承兌  或同  意讓購   並確認    到期

                             日之電文後     ,買斷行即作無        追索權   之買斷,以     貼現方式
                             付款及   通知轉   介行。

                         (6)   轉帳撥款:轉    介行即可憑入帳通         知將出口    商入帳款項      扣
                             除相關   費用後,撥入客戶指         定帳戶   。

                       2. Forfaiting  之次  級市  場交易:所  謂次級市    場係  指開  出口  案件  之
                          貨物  已出口,且     單據已由轉     介寄  送國外   開狀銀行並      獲其承兌

                          及通知到期日      之電文   ,而於到期前,出口         商如需要資金融        通
                          (轉介行未予墊款者       ),或  核銷  額度  (轉介行已墊款者       )以承做信
                          案件  時,可   就剩餘之天期申請買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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