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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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UCP600   有關信用狀期        日規定之     整理

                        相關問題
                                  銀行因   UCP600  銀行因   UCP600

                                  第  36  條之原因  第  29  條  a  項之原  信用狀未規定該等期日

                                  而休業  ( 如:天  因而休業   (  如:例  時,  UCP600  之規定

                     相關期日         災、人禍  )     假日  )
                     信用狀
                                              次一營業日
                     有效期日         不能順延        順延至           依  UCP600  第  6  條  d  項  i
                                                            款之規定,信用狀須規
                                                            定提示之有效期限,所
                                                            規定為兌付或讓購之有
                                                            效期限視為提示之有效
                                                            期限。
                     提示期限         不能順延        順延至           依  UCP600  第  14  條  c  項
                                              次一營業日         之規定,倘提示一份以
                                                            上  UCP600  第  19  至  25
                                                            條規範之正本運送單
                                                            據,則提示須於      21  曆日
                                                            內為之。
                     最遲裝運日        不能順延        不能順延  UCP600        未規範

                                  另依據第   6  條  e  項之規定,除依第   29  條 (a)   項之規定外,
                                  受益人或代表人所為之提示須於有效期限當日或之前為之。












                                                                       示係屬相
                         依據   UCP600  據予開狀銀行或保  35  條之規定,如  兌銀行,不論  指定銀行決定一提  該指  定銀行  是否已兌
                                     第
                     符且遞送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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