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外匯100問
P. 252
三、 UCP600 有關信用狀期 日規定之 整理
相關問題
銀行因 UCP600 銀行因 UCP600
第 36 條之原因 第 29 條 a 項之原 信用狀未規定該等期日
而休業 ( 如:天 因而休業 ( 如:例 時, UCP600 之規定
相關期日 災、人禍 ) 假日 )
信用狀
次一營業日
有效期日 不能順延 順延至 依 UCP600 第 6 條 d 項 i
款之規定,信用狀須規
定提示之有效期限,所
規定為兌付或讓購之有
效期限視為提示之有效
期限。
提示期限 不能順延 順延至 依 UCP600 第 14 條 c 項
次一營業日 之規定,倘提示一份以
上 UCP600 第 19 至 25
條規範之正本運送單
據,則提示須於 21 曆日
內為之。
最遲裝運日 不能順延 不能順延 UCP600 未規範
另依據第 6 條 e 項之規定,除依第 29 條 (a) 項之規定外,
受益人或代表人所為之提示須於有效期限當日或之前為之。
示係屬相
依據 UCP600 據予開狀銀行或保 35 條之規定,如 兌銀行,不論 指定銀行決定一提 該指 定銀行 是否已兌
第
符且遞送單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