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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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得 為 受益 人以外之第三者, 但 兩 者所 記載 者 是否 須相
符,此 依據 ISBP (2007 Revision) Paragraph 185 之解 釋,產 地
證明得顯示 不同於信用狀之 受益 人或運 送單 據之 託運人之發
貨人或出口 商。
2. 收貨人
至於產 地證明 書與運 送單 據上之 受 貨人 (consignee) ,對此
UCP600 並未規範,但依 據 ISBP Paragraph 184 之解 釋,倘運
送單 據作成: “to order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to
” 或 “ consigned to the issuing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bank ”,而產地證明 書顯示 以開狀申請 人或其上 標名之其 他
人為收貨人,或信用狀 倘經轉 讓以第一 受益 人之 名稱 貨
為收
人, 亦可接受 。
3. 發票之 號碼與日期
通常申請 產地證明 書,須提供與所須 證明 原產 地之貨物相關
之發票, 而簽 發之產 地證明 書將 載有簽發依據之發票之 號碼
與日期 ;倘產地證明 書記載 之發票 號碼與日期 ,不同於同一
信用狀項下 受益 人所 簽發之發票 號碼與日期 ,於此 情況,依
據國際 商會“ Opinions from the March Banking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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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產地證明 書顯示 不同於 受益 人之發貨人,則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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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DCINSIGHT Vol.11 No.2 (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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