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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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得  為 受益  人以外之第三者,         但 兩 者所   記載  者  是否  須相

                               符,此   依據   ISBP (2007 Revision) Paragraph 185  之解  釋,產  地
                               證明得顯示     不同於信用狀之        受益  人或運   送單  據之  託運人之發
                               貨人或出口     商。

                             2.   收貨人
                               至於產    地證明   書與運   送單   據上之   受 貨人    (consignee)  ,對此

                               UCP600  並未規範,但依       據  ISBP Paragraph 184  之解  釋,倘運
                               送單  據作成:    “to order  ”、“to the order of shipper  ”、“to

                                                       ”  或  “  consigned to the issuing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bank  ”,而產地證明     書顯示    以開狀申請     人或其上    標名之其    他

                               人為收貨人,或信用狀           倘經轉   讓以第一    受益  人之  名稱  貨
                                                                              為收
                               人,  亦可接受    。

                             3.   發票之  號碼與日期
                               通常申請    產地證明     書,須提供與所須        證明  原產  地之貨物相關

                               之發票,    而簽  發之產    地證明   書將  載有簽發依據之發票之          號碼
                               與日期   ;倘產地證明       書記載   之發票   號碼與日期     ,不同於同一

                               信用狀項下     受益  人所   簽發之發票     號碼與日期     ,於此   情況,依
                               據國際   商會“   Opinions from the March Banking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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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倘產地證明      書顯示    不同於   受益  人之發貨人,則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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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C DCINSIGHT Vol.11 No.2   (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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