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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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銀行,    該補償   授權所載明     之信用狀使用方式須與信用狀

                                  所記載   者相同,且     補償  授權不應    訂定求   償之有效    期限  或最
                                  後提示日期     。因此,應     注意  MT740  電文中    31D  欄位所記
                                  載者,為相關信用狀之有效            期限  與提  示地  ,而不是補償      授

                                  權之求   償有效   期限  或最後   提示日期    。
                               2.   開狀銀行不應要求求       償銀行   向補償   銀行提出信用狀       條款業

                                  已符  合之  證明  ;至於   開狀銀行如做此要求,或將信用狀之
                                  條款包含    於補償   授權,其處理方式為         何?  UCP600  並未規

                                  定,  但依  據  URR525  第  3  條之規定,此項要求將不          予理
                                  會。

                               3.   補償  銀行  未能對求  償銀行一經     請求即依    規定  予以補償    時,
                                  因此  而衍生之    任何利息及費用係        歸開  狀銀行   負責。但應注

                                  意,何謂    「一經   請求即依    規定  予以補償    」?UCP600    並未
                                  規定相關之時      限。倘補償     係受國際    商會  銀行  間補償   規則規

                                  範者,則    依據  URR525   第  11  條之規定,   補償  銀行應有    自
                                  收 到 求 償 之 後 不 超  過 三 個營  業 日 之合理    期間  處理  該 項求

                                  償。倘補償     銀行決定不     補償  ,須於收    到求償之後第三       個營
                                  業日終了之前以       電傳   (  或其  他快速方式   )   通知求  償銀行或

                                  開狀銀行。
                               4.   信用狀如  未規定   補償  銀行之   費用由   開狀銀行    負擔  ,如  擬由
                                  受益  人負擔   時,應於信用狀及        補償  授權書載明     ,且  該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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