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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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適足率說明
不管 Basel I 或 Basel II ,由國際清算銀行( BIS )所制定的各階段資本協
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規範銀行「做 何種生意、做多少生意,就要準備多少
資本」,也就是所謂的資本適足率(
念。 Capital Adequacy Ratio ,俗稱 BIS Ratio )概
最早的資本適足率僅齊頭式規定,銀行自有資本必須佔資產規模的 5% 以
上,不管放款給國家或一般企業,並不考 慮其風險差異,此一方式使得銀行容易
傾向忽視風險,以求擴大高報酬的放款, 或利用資產負債表外的交易來規避資本
的計提。
直到 1988 年,資本適足率加入信用風險考量,也就是針對不同信用程度之
放款對象給予不同程度之加權;換句話, 高風險放款,要求較高自有資本,這就
是所謂的第一代巴塞爾資本協定( Basel I ),且規定自有資本佔風險性資產額比
率(資本適足率)必須達 8% 以上。
其後,
易,而這些交易所持有之部位隨著現貨價 BIS 又鑑於國際性銀行紛紛從事證券、外匯及各種衍生性商品的交 格的變動,使銀行暴露於市場風險之
中,特別是歷經 1995 年霸菱銀行事件等,因金融商品價格波動造成銀行經營危
機後,其乃於 1996 年 1 月發布『資本協定涵蓋市場風險之修正案』,將過去忽
略的市場風險加入修正版 Basel I 。
我國財政部於 1989 年 7 月參酌上述標準修正銀行法第 44 條,規範銀行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額之比率,並於民國 1991 年 4 月公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額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 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復於 1998 年修
正上述辦法,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額計算方法說明,其中有關資本適
足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本 − 資本減除項目
合格資
險
提
市場風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 + 之資本 × 12.5
計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