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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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適足率說明



                 不管    Basel I  或  Basel II  ,由國際清算銀行(          BIS  )所制定的各階段資本協
            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規範銀行「做                        何種生意、做多少生意,就要準備多少

            資本」,也就是所謂的資本適足率(
            念。                                   Capital Adequacy Ratio  ,俗稱   BIS Ratio  )概
                 最早的資本適足率僅齊頭式規定,銀行自有資本必須佔資產規模的                                         5%  以

            上,不管放款給國家或一般企業,並不考                        慮其風險差異,此一方式使得銀行容易
            傾向忽視風險,以求擴大高報酬的放款,                        或利用資產負債表外的交易來規避資本

            的計提。
                 直到    1988  年,資本適足率加入信用風險考量,也就是針對不同信用程度之
            放款對象給予不同程度之加權;換句話,                        高風險放款,要求較高自有資本,這就

            是所謂的第一代巴塞爾資本協定(                    Basel I  ),且規定自有資本佔風險性資產額比
            率(資本適足率)必須達               8%  以上。

                 其後,
            易,而這些交易所持有之部位隨著現貨價  BIS  又鑑於國際性銀行紛紛從事證券、外匯及各種衍生性商品的交  格的變動,使銀行暴露於市場風險之
            中,特別是歷經           1995  年霸菱銀行事件等,因金融商品價格波動造成銀行經營危

            機後,其乃於         1996  年  1  月發布『資本協定涵蓋市場風險之修正案』,將過去忽
            略的市場風險加入修正版               Basel I  。

                 我國財政部於        1989  年  7  月參酌上述標準修正銀行法第                44  條,規範銀行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額之比率,並於民國                       1991  年  4  月公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額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                     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復於                    1998  年修

            正上述辦法,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額計算方法說明,其中有關資本適
            足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本        −  資本減除項目
                                         合格資

                                                     險
                                                     提
                                                     市場風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  +  之資本              ×  12.5
                                                     計
              368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