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財富管理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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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篇 財產移轉規劃篇
當同順序的繼承人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所屬應繼分部
分,則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當先順序繼承人全 數
均 拋棄其繼承時,則由次順序之繼承人予以繼承, 再 者,
當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直 至 第四順序繼承人 均 全 數 拋棄
其繼承時,則 準用 無人承認繼承的 相 關規定辦理。
一 般 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的 原 因在於:
當繼承人所遺 留 的債務多於遺產時,繼承人將 採
拋棄繼承, 這 是目前 最主要且常見 的情 形 ,其在
於 避免 繼承人 受到 被繼承人債務所 牽累 。
除 了 上述因債務過多而拋棄繼承之因 素 外, 另 一
個則是 考量隔代 繼承的 租稅 規 劃 ,當繼承人年 紀
較 大,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可能於不 久 後
得 再 次 面臨 被 課徵 遺產 稅 的情 形 ,故可經由拋棄
式
繼承方
代來
較 年 輕 的下一 , 進行隔代 繼承。 繼承,將應繼承的財產 轉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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