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財富管理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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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篇 財產移轉規劃篇




                 當同順序的繼承人有人拋棄繼承時,其所屬應繼分部

            分,則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當先順序繼承人全                                   數

            均  拋棄其繼承時,則由次順序之繼承人予以繼承,                              再  者,

            當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直                  至  第四順序繼承人         均  全  數  拋棄

            其繼承時,則         準用  無人承認繼承的          相  關規定辦理。
                 一  般  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的            原  因在於:


                      當繼承人所遺         留  的債務多於遺產時,繼承人將                  採

                      拋棄繼承,       這  是目前    最主要且常見         的情   形  ,其在

                      於  避免  繼承人    受到   被繼承人債務所         牽累   。
                      除  了  上述因債務過多而拋棄繼承之因                   素  外,   另  一

                      個則是    考量隔代      繼承的     租稅  規  劃  ,當繼承人年        紀

                      較  大,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可能於不                          久  後

                      得  再  次  面臨  被  課徵  遺產   稅  的情  形  ,故可經由拋棄

                             式
                      繼承方

                                    代來
                      較  年  輕  的下一  ,  進行隔代  繼承。  繼承,將應繼承的財產         轉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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