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財富管理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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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篇 財產移轉規劃篇
辦理限定繼承時,應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3 個
月內,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 法 院 ,因故並得 向 法 院 申請 延
長 ;而繼承人中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其他繼承人 視 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辦理限定繼承後,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償 還 債
務後若有剩餘,仍歸限定繼承人所有,如不 足 清償,限定
繼承人 亦 無 庸 負責。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有所 差 異, 主要 是在限定繼承
下,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未拋棄之 意思 , 僅 就有限債務為
之。當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後,可 針 對債權人申請 強制執
行命令 予以請 求撤銷 , 僅 就所得之遺產 來 償 還 繼承人之債
務。
此外,繼承人如有 隱匿 財產、在遺產清冊中為 虛偽 之
記 載 ,或 意圖詐害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利而 做 遺產處分 行
為時,則繼承人將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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