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財富管理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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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小辭典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 ,第二順位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 即被繼承人之父母 ) ,其後依序
為兄弟姊妹及內外祖父母,共有四個順位。如先順位之繼
承人 ( 如被繼承人子女 ) 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全部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時,則由後順位之繼承人 ( 依次為被繼承人之父母、
兄弟姊妹及內外祖父母 ) 繼承之。
目前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包括繼承:即繼承人不論繼承人的財產或負債一
律接收,經過結算,若是財產大於負債,待清償
債務後,繼承人可取得剩餘財產;反之,若負債
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必須負擔超出之債務。
限定繼承: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過結
算後,如果財產大於負債,可以取得財產大於負
債之部分;若出現負債大於財產之情況,則不需
負責負債的部分。
拋棄繼承:不論繼承人的財產與負債狀況為何,
繼承人皆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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