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財富管理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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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小辭典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  ,第二順位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  即被繼承人之父母          )  ,其後依序

            為兄弟姊妹及內外祖父母,共有四個順位。如先順位之繼

            承人    (  如被繼承人子女        )   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全部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時,則由後順位之繼承人                    (  依次為被繼承人之父母、
            兄弟姊妹及內外祖父母              )   繼承之。

                 目前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包括繼承:即繼承人不論繼承人的財產或負債一

                      律接收,經過結算,若是財產大於負債,待清償
                      債務後,繼承人可取得剩餘財產;反之,若負債

                      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必須負擔超出之債務。

                      限定繼承: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過結

                      算後,如果財產大於負債,可以取得財產大於負
                      債之部分;若出現負債大於財產之情況,則不需

                      負責負債的部分。

                      拋棄繼承:不論繼承人的財產與負債狀況為何,

                      繼承人皆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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