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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遠    期  契約   可由交易雙方         因  各  自  需要而共同     設  計,

            且  契約   內  容  相當具   彈  性,  但仍   有部分     缺點   ,其中包含到期

            前  無法   經由   反  向  沖  銷  而  抵  銷  已存有  執  行  契約  義務、  契約   期

            間  承擔   交易   對手違約風險          以及到期必須         履  行實   物  交  割  義

            務。
                 由於實務      運  用有其    限  制,加    上  期  貨  交易除與    遠  期  契約

            交易   架  構  相  似  ,以及標    準化契約      及在公開交易市場下,              使

            得期   貨  交易相較      遠  期  契約   熱絡   ,  惟  期  貨  必須每日進行       結

            算,   使  得期  貨  價格成本     略  高於  遠  期  契約  的成本。

                 茲  就  遠  期  契約  與期  貨  比較如下:

             差異項目               遠期契約                        期貨
             交易場所 櫃檯中心或未公開市場 公開交易市場
             契約規格 買賣雙方自行議定   標準制式化契約
             價格決定 買賣雙方自行議價   交易所內公開競價
                                                   可採現貨交割、結算
             履約執行 多數以現貨交割
                                                   交割或反向平倉
                                                   結算機構進行結算
             結算方式 買賣雙方自行結算
                                                   結算機構擔保結算,
             交易風險 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降低交易對手違約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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