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授信管理
P. 147
台 商之 機器 為擔保
1. 動產抵押
依 據 「擔 保法 」 第 三 章第 34 條 規 定,企業的動產可以提供辦理
抵押 。 抵押 是 指債 務人 或 者 第 三 人不 轉 移 對本 法 第 34 條 所定財產的
占 有 , 將 該 財產 作 為 債權 的擔 保 。 債 務人不 履 行 債 務 時 , 債權 人 有 權
依照 。 本 法 規 定,以 該 財產 折 價或 者以 拍賣 、 變 賣 該 財產的 價 款 優先受
償
2. 動產質押
第 四 章第 一 節 規 定企業的動產可以提供辦理質 押 。質 押 是 指債 務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將 其動產 移 交債權 人 占 有 , 將 該 動產 作 為 債權 的擔 保 。
債
債
履
人
債權
務
以 務人不 、 變 行 該 動產的 時 , 價 款 優先受 有 權依照 償 。 本 法 規 定,以 該 動產 折 價或 者
賣
拍賣
被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3.
由於「擔 保法 」 第 37 條 中明 示 “ 依 法 被 …… 監 管的財產 ” 不 得
抵押 。若要 徵 提 該 動產為擔 保 ,則要查明其是 否 申 請免 稅 進 口 , 且需
在 海 關 監 管期間 內 。 雖 按 海 關對外商投資企業 進出 口貨物 監 管及 徵免
稅 辦 法 第 28 條 規 定 : 外商企業以 海 關 監 管 貨物 ( 含 動產 ) 向國 內 外金
融機構 作 貸款 抵押 者, 必 須 事先 向 主 管 海 關 申 請 同 意 ,經 核 准 後 方可
辦理 抵押 手續 , 惟 為 免 觸犯 其 監 管 細 則,對 該 類 動產 仍 不 宜徵 提。
監
除
進
管
除
明」,
證
免
共
人民 另 外商企業對 國 海 關對外商投資企業 海 關 監 管 超 過年 減 限 者,可以向 口貨物 解 監 管 海 關 申 請 「中 解 華
和
後即 可對 該 動產自由 處 分。
4. 宜注意物權法的新規定
中國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通 過「 物 權 法 」,並自同年 10 月 10 日
開 始 實 施 。其 第 四 篇 擔 保 物 權 與銀行的授信 最有 關係。若 物 權 法 與擔
第 9 章 海外授信風險之控管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