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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除重大阻礙因素,雖然有效的內部控制只能「合理保證」銀行達成
                    其營運目標,而無法「絕對保證」零風險,也就是說,銀行仍然難

                    免遭遇損失。
                         在財政部所頒布的「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
                    條規定即指出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的五個原則中的第二個原則

                    與風險管理有關:「二、風險辨識與評估: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
                    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銀行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
                    風險。」同時在第十八條也規定,銀行營業單位新派任之經理在參

                    與稽核單位之四次查核實習的查核項目中涵蓋有「風險管理」一
                    項。另外,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明訂,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而凡實際比率低於規定標準之銀行,

                    主管機關財政部(銀行法第十九條)得限制其分配盈餘,並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而在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十條則對這些「處
                    置」做了詳細規範。

                         此外,依據財政部「銀行應按季公佈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
                    定」,銀行應按季自行在其網站上公布其各類風險之暴險狀況,包
                    括逾放情形、授信風險集中情形、資產及負債之到期分析、利率敏

                    感 性、外    匯  風險集中狀況(主要外           幣淨   部位)等。
                         雖然有   諸多相    關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規定,                 但  其中的   諸多問
                    題  仍然存在:第一,針對風險管理之規定,                      欠缺  明確定位,以       致  如

                    何
                                             員職掌
                                                                 幾乎闕
                    何、風險管理 界  定風險管理的  師 與稽核人 角色  、  獨立  的風險管理部 之分際為何,  門  的業務範  如。因此,二 圍  及內  容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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