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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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第九條

                                資產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比照基金管理公司設立
                                申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核。批准基金管
                                理業務資格的,向其核發《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十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十一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業務部
                                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齊備,並
                                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隔離業務風險,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

                                利益衝突。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
                                平交易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產,防範

                                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投資、研究業務並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基金業務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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