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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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第九條
資產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比照基金管理公司設立
申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核。批准基金管
理業務資格的,向其核發《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十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十一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業務部
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齊備,並
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隔離業務風險,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和
利益衝突。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
平交易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資產,防範
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投資、研究業務並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基金業務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