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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1.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業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
                                進基金行業和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保

                                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管理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證券公

                                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條
                                資產管理機構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  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其業務資
                                格。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業

                                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  對資產管理

                                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
                                (二)  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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