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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一、拓寬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


                                  第一,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畫投資

                              於非上市的股權、債權、收益權以及其他資產。
                                  第二,取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單只股票不得超過計畫資產

                              淨值 20%以及投資單一證券不得超過 10%的限制。


                              二、進一步放鬆管制,為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
                                   管理業務,創造相對寬鬆和公平的監管環境


                                  第一,允許基金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戰略需要,成立專業子

                              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一方面推動公司差異化競爭,一
                              方面強化風險隔離。

                                  第二,取消關於費率管制的規定,給予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較為寬鬆的監管環境。

                                  第三,優化申購贖回頻率的安排。在保留原規定的基礎
                              上,增加了「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產管理計畫、為多個客戶設

                              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計畫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
                              理計畫除外」的豁免性條款。優化申購贖回安排後,基金管理

                              公司可以設計出高流動的資產管理計畫,為特定客戶提供現金
                              管理和短期理財服務。

                                  第四,保留強制託管制度,但對託管機構不再做具體要
                              求。
                                  第五,允許資產管理計畫份額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轉讓,增

                              加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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