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P. 314

附 錄



                    (十三 )   發票人簽章不      符 。
                    (十四 )   發票人簽章不      符—  未簽  補充條   款戶。

                    (十五 )   本票提  示期限經     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 十 六 )   本票提  示 期限經  過  前撤銷付款委託        — 未簽  補充條    款



                    (十七 )   戶。
                           擅 自指 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 十 八 )   擅 自  指  定 金融  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  未簽  補充
                           條 款戶。
                    (十九  )   金 額文  字不清。

                    (二十 )   發票  年月  日不全或不明。
                    (二十一 )   支票未   到 票載發票日,本票及          匯 票未   到到  期日。
                    (二十二 )   支票發行    滿一 年。

                    ( 二 十 三 )   記名票據未經受款人        背 書或受款人      背 書不全、不
                             符 。
                    (二十四 )   背書不   連續   。

                    (二十五 )
                             票據
                    (二十六 )   記名票據  破損致  禁止背 法定  書 轉讓  經轉讓    。
                                            要 項不全。
                    (二十七 )   票據  塗壞  。
                    (二十八 )   字經 擦改   。
                    (二十九   )   更改 處未經發票人照       原 留印鑑簽章。
                    (三 十   )   字跡模糊  。
                    (三十一 )   使用 易擦拭     或 易褪色   之 筆填 寫。
     296
                    (三十二 )   保付 後字   經塗改    。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