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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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2. 發票人簽 章 不 符 。
3. 擅 自 指 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4. 本票提示期限經 過 前 撤 銷 付款委託。
( 二 ) 發票人辦理清償 贖 回 註記,應 將 原 退 票據 及退 票理由 單 送
格
套
達
寫四
費
「支票存款戶 付款金融業者,並依據票據交 『 清償 贖 回 』 註記申請 換 所所定 單 」, 式 繳 納 手續 聯 式
者, 該 金融業者應即在申請 單 上 蓋 印證明收 到 日 期,第一
聯 代 傳 票或留存,第 四 聯 代收據交由申請人收執,第二 聯
及 第 三 聯 於二 個 營業 日 內, 連同 有關 單 據 核 轉當地票據交
換 所 總 ( 分 ) 所為清償 贖 回 註記。
( 三 ) 發票人 若 喪失 已清償 贖 回 之原 退 票據,得依 掛失 止 付 及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取得法院除權 判決 後,以法院 判決 書 及 列收
「其他應付款」帳 傳 票 影 本辦理清償 贖 回 註記。但 喪失 之
票據不得辦理
請用票據交
及 加 蓋 原提示人印鑑之清償證明書 辦理註記。 掛失 止 付者,發票人得 ( 檢附 法院除權 換 判決 書
所規定
式
)
之
格
二、提存備付註記
( 一 ) 票據因存款不 足退 票後,發票人自 退 票之 次 日 起 算 ,在 三
年內得 將 票款存入付款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
款」帳,並 填 具 四 聯 式「支票存款戶 『 提存 備 付 』 註記申
請 單 」, 連同備 付原 退 票據票款 及備 付手續 費 , 送 交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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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 該 金融業者應於 驗 證無 訛 後,加 蓋 印 章 證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