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P. 157

第四章 付款



               2.   發票人簽   章  不 符 。
               3.   擅  自 指 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4.   本票提示期限經      過  前  撤 銷 付款委託。
            ( 二 )   發票人辦理清償      贖 回 註記,應     將 原  退  票據  及退  票理由   單  送
                                                         格
                                                              套
                  達
                                                                寫四
                                                                      費
                  「支票存款戶 付款金融業者,並依據票據交  『  清償  贖 回  』  註記申請  換  所所定  單  」,  式 繳  納  手續  聯  式
                  者,  該 金融業者應即在申請           單 上 蓋  印證明收    到  日  期,第一
                  聯 代 傳 票或留存,第        四  聯  代收據交由申請人收執,第二             聯
                  及 第 三 聯  於二  個 營業   日  內,  連同  有關  單 據 核  轉當地票據交

                  換 所 總 ( 分 ) 所為清償   贖 回  註記。
            ( 三 )   發票人  若 喪失  已清償   贖  回 之原  退 票據,得依      掛失   止  付  及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取得法院除權    判決   後,以法院      判決  書  及  列收

                  「其他應付款」帳         傳  票  影  本辦理清償    贖 回 註記。但     喪失  之
                  票據不得辦理
                                                     請用票據交
                  及 加 蓋 原提示人印鑑之清償證明書 辦理註記。  掛失  止   付者,發票人得  (  檢附  法院除權  換  判決  書
                                                                  所規定
                      式
                        )
                  之
                    格
           二、提存備付註記
            ( 一 )   票據因存款不     足退  票後,發票人自         退  票之  次  日  起  算  ,在  三

                  年內得    將  票款存入付款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
                  款」帳,並      填 具 四  聯  式「支票存款戶       『 提存  備  付  』  註記申

                  請 單 」,   連同備   付原   退  票據票款   及備   付手續   費  ,  送  交付款
                                                                              139
                  金融業者,      該 金融業者應於       驗 證無   訛 後,加   蓋  印  章  證明收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