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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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票據法第 114 條 準 用 同 法第 31 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 匯 票
之背 面 或 黏 單 上為之。」,法律並未限制為背書行為之人應簽 名
於 特 定 欄位 內方發生背書之效 果 。而「 閱讀 分類 機背書 章 專 用
區 」 係 金融機 構 為票據交 換 便利而於票據背 面 所為之記 載 ,依票
據法第
章
票據上之效力。」因此,此「背書 12 條規定:「票據上記 載 本法所不規定之 專 用 區 」依法並無 事 項者,不生 排 除或限
制背書人於 該區 域 簽 名 之效力,背書人 僅 需於票據背 面 簽 名 ,無
論簽於何處,均發生票據法上背書之效 果 。所以,即使背書簽 名
於「 閱讀 分類 機背書 章 專 用 區 」,金融 同 業或票據 單位 不宜以簽
名 於 專 用 區 域 內, 視 為未經背書或背書不 全 而予以 退 票。 ( 中 華 民
國 銀行商業公會 全國 聯 合會 97.5.26 全 一字第 0073 號函參照 )
Q 60 之 4 :更正退票理由 單資料 時, 要 注意 什麼 ?
因 誤 載退 票理由 單 內 容 ,而通知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更 正 退 票理由 單
資 料 時, 若 未 同 時通知持票人 更 正 相 關 事 宜, 將影響 持票人權
益 。 故 付款金融機 構更 正 退 票理由 單 資 料 時,應 同 時「發文」通
知提示金融機 構連 絡 持票人 ( 提示人 ) , 洽 付款金融機 構更 正 退 票
理由通知 單 第二 聯 ,以 維 護持票人權 益 。 ( 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97.11.28 台票 總 字第 09700089702 號函參照 )
Q 61 :同一張支票,經提示數 次 , 均因 存款不 足 而退票者,應 算
幾次 退票記錄?
同 一 張 支票,經執票人提示 數 次 ,均因存款不 足 而 退 票者,雖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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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理由 單 有 數張 ,但其 退 票記 錄仍算 一 次 。 是 之, 同 一支票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