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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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票據法第      114  條  準 用 同 法第  31  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             匯  票
           之背   面  或  黏  單  上為之。」,法律並未限制為背書行為之人應簽                     名

           於 特  定  欄位  內方發生背書之效          果  。而「   閱讀  分類   機背書    章  專  用
           區 」  係  金融機  構  為票據交    換 便利而於票據背         面  所為之記    載  ,依票
           據法第

                                            章
           票據上之效力。」因此,此「背書  12  條規定:「票據上記  載  本法所不規定之 專 用 區 」依法並無  事  項者,不生 排  除或限
           制背書人於      該區   域  簽  名 之效力,背書人      僅  需於票據背      面  簽  名  ,無
           論簽於何處,均發生票據法上背書之效                    果  。所以,即使背書簽          名
           於「   閱讀  分類  機背書    章 專 用 區  」,金融    同  業或票據    單位   不宜以簽

           名 於  專 用 區 域 內,   視 為未經背書或背書不          全 而予以    退  票。  ( 中  華  民
           國 銀行商業公會       全國   聯  合會  97.5.26  全  一字第  0073  號函參照  )

           Q 60  之 4 :更正退票理由     單資料    時,  要 注意   什麼  ?
           因 誤  載退  票理由    單  內  容 ,而通知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更  正  退  票理由  單

           資 料  時,  若  未  同  時通知持票人      更  正  相  關  事  宜,  將影響  持票人權
           益 。  故  付款金融機     構更  正 退 票理由    單 資 料  時,應   同  時「發文」通

           知提示金融機       構連   絡 持票人    (  提示人  ) , 洽  付款金融機    構更  正  退  票
           理由通知      單  第二  聯  ,以  維  護持票人權       益  。  (  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97.11.28  台票  總  字第  09700089702  號函參照   )

           Q 61  :同一張支票,經提示數           次  , 均因  存款不    足 而退票者,應       算
                 幾次   退票記錄?

           同 一  張  支票,經執票人提示         數  次 ,均因存款不       足  而  退  票者,雖  退
                                                                              135
           票理由    單  有  數張  ,但其  退 票記   錄仍算   一 次  。 是  之,  同  一支票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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