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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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交通  修 復  後立即   將退   票款項清償或提存         備 付,經    檢附相   關
                  證明者。

               6.   其他不可   歸責  於發票人之      事  由,應   檢 具 相 關證明文件,並
                  經票據交    換  所 總  ( 分 ) 所  核 可者。
                  依前項第一款、第
               )
            (
             二
                  分別  由付款金融業者、支票存款戶  三  款  及  第  四  款規定申請註記  及 提示票據之金融業者  事實  者,應
                  繳 納 手續   費 。
            ( 三 )   支票存款戶發生存款不          足退  票後,    若  有交  換  票據於  退  票當
                  日 收妥入帳,且       足  付  退  票票款者,得     比 照第一項第      三  款 及

                  第二項規定,辦理註記           事實   。


           六、註記事實-票款誤存、誤匯或誤簽發票據
                支票存款戶      若確  非  故  意行為,因    誤 存、   誤匯  款項,或     誤  簽發
                票據等   事 由,經    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並       繳 納 手續  費  ,且  該  支票
                存款戶於

                             付,或其存款帳戶自
                           備
                帳  指  定票號  退  票  次  營業  日將退  票款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  退 票 次 營業  日 起  至  清償票
                款之前一    日止   , 每 日 帳上存款     餘  額皆  保持  足 付原   退  票據之票
                款者,得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               核  轉票據交    換 所 總  (  分  )  所辦
                理註記   事實   。


           七、註記事實-法院判決
                票據發生    退  票後,其提示人經法院           判決確    定於提示票據時為
                                                                              143
                不得  享  有票據上之權利、票據權利應受限制或其他票                       載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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