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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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交通 修 復 後立即 將退 票款項清償或提存 備 付,經 檢附相 關
證明者。
6. 其他不可 歸責 於發票人之 事 由,應 檢 具 相 關證明文件,並
經票據交 換 所 總 ( 分 ) 所 核 可者。
依前項第一款、第
)
(
二
分別 由付款金融業者、支票存款戶 三 款 及 第 四 款規定申請註記 及 提示票據之金融業者 事實 者,應
繳 納 手續 費 。
( 三 ) 支票存款戶發生存款不 足退 票後, 若 有交 換 票據於 退 票當
日 收妥入帳,且 足 付 退 票票款者,得 比 照第一項第 三 款 及
第二項規定,辦理註記 事實 。
六、註記事實-票款誤存、誤匯或誤簽發票據
支票存款戶 若確 非 故 意行為,因 誤 存、 誤匯 款項,或 誤 簽發
票據等 事 由,經 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並 繳 納 手續 費 ,且 該 支票
存款戶於
付,或其存款帳戶自
備
帳 指 定票號 退 票 次 營業 日將退 票款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 退 票 次 營業 日 起 至 清償票
款之前一 日止 , 每 日 帳上存款 餘 額皆 保持 足 付原 退 票據之票
款者,得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 核 轉票據交 換 所 總 ( 分 ) 所辦
理註記 事實 。
七、註記事實-法院判決
票據發生 退 票後,其提示人經法院 判決確 定於提示票據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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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 享 有票據上之權利、票據權利應受限制或其他票 載 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