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P. 188
182
通常是指普通股,普通股給予股東以下權利:
1. 表決權:於股東會,股東具有表決權能選任董事、監察人,並
對公司重大決策進行決議。
2. 分配股息及紅利。
3. 優先承購權: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
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公司進行清算,必須先清償公司債務
後,方得將公司財產分配於各股東。
證明股權之形式為股票,股票應先編號,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登
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日期、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次發行
股數、股票種類與發行之日期等事項,並經主管機關簽證後方能發
行。
(四)股票發行之考量
股票發行前,公司需先考量下列問題:核准發行股份總數多寡?
股票發行方式為何?股票發行價格高低?公司發行股票之價值?
1. 章定資本
股票之發行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發行之股 數
(Authorized Shares) 通常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因此又稱為章定資
本。章定資本是指公司預期在正常狀況下,對第一次及後續資本
之需求總額,經核准發行股份股數可以一次發行,亦可視資金之
需要分次發行,故在通常情況下章定資本會大於第一次發行的股
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