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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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組織特性
與獨資、合夥比較,公司組織具下列特性:
1. 為獨立的法律個體
由於公司為法人組織,能夠擁有資產、承擔負債,是一個獨
立的法律個體,公司以其本身之名義,而非以股東之名義經營業
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例如:貸款、簽訂合約、進行訴訟或繳稅
等。
2. 股東責任有限
由於公司為獨立個體,債權人對公司資產具有請求權,股東
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除非舞弊的情況發生
外,債權人對股東個人資產無權要求損害賠償,即使公司破產,
股東的損失仍以其對公司出資額為限,無需對公司債務付無限連
帶清償責任。
3. 股權可轉讓
公司的所有權是以股份的形態存在,股東可藉由出售股份的
方式來轉讓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需注意的是,合夥公司轉讓其
所有權必須經每一位合夥人同意。相對地,股東轉讓股份不必事
先取得其他股東之同意。
股權轉讓為股東個人之交易行為,股東之間彼此轉讓股權不
會影響公司日常營運活動,也不會影響公司的資產、負債與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