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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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的義務,關稅總局依關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稅法規定向 OBU 調取客戶資料,適用金管會相關規定,也符
合上開條文的除外規定。
銀行公會強調,稅務機關依據主管機關的解釋令,向金融
機構要求提供境外公司相關基本資料,涵蓋範圍及於境外公司
的交易資料,造成境外公司產生和國銀 OBU 往來的疑慮及困
《高資產顧問篇》
擾,希望主管機關可檢討調閱規定,並對調閱權設限,以保
護境外廠商權益。 銀行公會指出,銀行局所依據的法令,是
2004 年 7 月 14 日的行政命令,內容為「司法、軍法、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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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的機關,有查詢銀行
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需要者,得依據各
控股公司與國際金融
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依據 2006 年 6 月 3 日行政院金管會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40012722 號函解釋令:釋示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構函查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其中第二項說明:稅務機關與關
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 ( 金管會 )
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
對於開立 OBU 帳戶會不會核課稅負,各單位立場看法有
異。 依據報導,金管會因 OBU 帳戶查稅卯上財政部,金管會
要求稅務或務關機關單位須經過其同意後才能進行 OBU 各案
查稅,但財政部認為不合理,行政院財經小組認為 OBU 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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