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P. 105

一、OBU 帳戶之認識


                  OBU ( 境外金融中心 ) 係政府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並能

              成為區域性金融中心,於 1983 年 11 月 29 日經立法院審議通
                                                                                6
              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同年 12 月 12 日公布實施,次年 4 月 20
              日台灣財政部頒布國際金融業務實施條例實施細則,作為金融                                        海外帳戶與國際資金之規劃

              業在台灣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境外金融業務之主要依

              據,故又稱境外金融業務單位 (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

              OBU。
                  OBU 帳戶之運用,其特點為利息收入免稅、存款利率較

              高借款利率較低、沒有外匯管制、可在台灣就地從事財務操

              作。論及 OBU 運用之地位性,因所謂「境外金融中心」組織

              實體是存在境內而非境外,台灣財政部有權利對「境外金融
              中心」帳戶進行查稅。運用 OBU 也有一些限制分為下述幾點

              說明,一為 OBU 只接受辦理外匯存款,不收受外幣現金。 第

              二,OBU 帳戶不得以外匯存款兌換、新台幣提出。 第三,非
              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之匯兌交易業務。第

              四,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有關 OBU 帳戶會不會核課稅負的問題,關稅總局基於查

              稅需求,將向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調閱客戶資料,金

              管會已發函同意可排除銀行法對客戶資料保密的規定。金管會
              表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OBU 除依法院裁判



                                                                          93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