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NO.132銀行家雜誌
P. 47

綠色產業所帶動的就業效益遠高於傳統能源,恰為各國政府穩定就業提供一帖良方。(圖/達志影像)



              從綠色擴大到永續金融,並以ESG為主軸調整                            兩大面向,前者以企業融資為主,旨在協助授
              培訓架構及授課內容。                                       信人員通曉ESG有關產業特性,據以研擬授信
                  為求與國際ESG潮流鏈結,課程企劃可考                          標準;後者則以金融投資為主軸,包括ESG概
              慮向海外機構取經,例如跟前面提到的CBI合                            念之股票、債券、基金、ETF等,以熟悉ESG相
              作,代理部分模組或引薦他國專家來台,讓國                             關商品架構,以及強化研發、包裝與行銷能力
              內同業能及時捕捉海外新知。但在接軌國際的                             為學習目的,乃至於思考如何與財富管理業務

              同時,培訓重點仍須與國內目前政策方向及業                             結合。
              者關切重點相互契合,讓培訓結果能更貼近台                                  另一方面,伴隨金融業積極投入ESG,背
              灣在地需求。例如主管機關強調金融機構必須                             後也隱藏若干風險,例如銀行授信對象是否涉
              向社會詳實揭露ESG風險資訊,並肩負起「議                            及高污染或高耗能產業?投資商品的永續「純
              合」功能,亦即透過投融資的標準設定與准駁                             度」多高?會不會陷入「漂綠」爭議損及機構
              判斷,引導企業更重視ESG課題。國外培訓組                            名譽?甚至是氣候變遷對於金融曝險的衝擊怎
              織對此可能未有太多著墨,但卻應是國內金融                             樣去評估?這些前所未有的風險因子,皆考驗
              不可忽視的課題,除了納入綠色永續金融培訓                             著金融機構對ESG風險的辨識與管理能力。其
              範疇之外,亦可跟公司治理課程結合,協助董                             實國際間不乏可供參考對象,例如歐盟的永續

              監事與高階經理人更深入了解綠色永續意涵及                             分類標準(EU  Taxonomy  Regulation)、英格
              政策重點,期盼透過由上而下的推動,讓ESG                            蘭銀行的氣候變遷指導原則等。若能利用訓練
              內化為企業的DNA。                                       課程,協助從業人員及時更新該些規範的發展
                  既然綠色永續或ESG已是市場趨勢,如何                          動態,不僅能有效提升ESG風險辨識程度,亦
              把概念轉化為實際的金融服務,乃至於導入業                             可藉此建構出一套能與現行風險管理架構整合
              務流程,讓ESG能與前台商品對接,已是金融                            的依循指南,將有助於從制度面規避、杜絕
              機構即刻面臨的挑戰。對此,可考慮就學員不                             ESG風險。(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

              同的專業背景,將培訓方案劃分為企金與消金                             究所首席研究員)




                                                                                         台灣銀行家2020.12月號 47







   P044-047-20TD2000.indd   47                                                                               2020/11/27   02:1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