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NO.138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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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台掌握過半的廣告收益,媒體的收益卻日益萎縮。(圖/達志影像)


              群起仿效。初步研判,後續的「骨牌效應」                              律權利本身很容易成為爭訟標的,流於法庭
              應會相當驚人,包括勢必會對規範平台其他                              上的眾說紛紜。
              爭議行為的創意立法造成鼓舞,以及為更重                                   澳洲則著眼於日益數位化的媒體廣告資
              要的國際合作打下基礎。                                      源,已被谷歌和臉書吸納殆盡這件事情的市
                   話說回來,「澳洲模式」的精髓究竟何                           場意義,並由澳洲的競爭法機關率先進行產
              在?                                               業調查。結果發現,這兩家企業目前大概已
                   其一,針對使用新聞內容的合理付費問                           囊括全球數位廣告收入的6成,在澳洲更在6

              題,澳洲把視角從「法律權利」轉向「市場                              到7成之間,在各自的新聞媒體相關市場已足
              力」,並由競爭法機關率先立案調查,形成                              以被認定為獨占事業,其行為自須受到特別
              有力的牽制力量之後,再由各部門一起協力                              規範。
              順藤摸瓜。                                                 在地傳統媒體相對於跨國科技巨擘,這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班牙、歐盟和法                           兩者經濟力量嚴重失衡的問題,確實不是傳
              國都曾先後修正著作權法,擴大解釋「鄰接                              統競爭法所熟悉的領域。但澳洲政府顯然具
              權」概念,要求平台在使用新聞標題或連結                              有新思維,特別是考慮到科技巨擘具有「市

              部分內容時,必須先取得新聞來源機構的授                              場顛覆」(Tipping  of  Markets)的本質與本
              權。可惜成效不彰,主要理由在於,創設法                              事,往往造成贏家全拿與產業高度集中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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