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NO.138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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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天下
                Global View







              後果,長期而言等於實質限制,甚至消滅市                              有其「阿基里斯的後腳跟」或弱點。答案呼
              場競爭,因此選擇出手。                                      之欲出,其實就是競爭法機關。
                                                                    21世紀以來,數位經濟同科技巨擘所引發
              媒體廣告利益被侵蝕,有違公平競爭                                 的政經大轉型與社會巨變日益明顯,和競爭法
                                                               的關係更是微妙,既帶來適法與執法上的諸多

                  的確,傳統媒體出版商也藉由谷歌和臉                            挑戰,也讓各國的競爭法機關重獲生機。
              書平台獲得更多的網路流量和廣告收入,但                                   隨著產業結構變遷和商業模式改變,
              由於掌控權(尤其是複雜且不透明的演算法)                             扮演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看門
              仍在平台手上,分潤極為微薄,隱隱然也有不                             狗」(W a t c h d o g)角色的競爭法機關,首
              公平競爭的態勢。                                         先遇到的問題不外是,原先的執法工具和思
                  一旦在地媒體日益孱弱,優質的新聞報                            維都已日見窘困。特別是向來以消費者付費
              導與言論逐漸減少,將導致假、劣新聞取而代                             (Consumer  Pricing)作為判斷「競爭傷害」
              之的局面,進一步傷害民主體制運作。追根究                             是否存在的理論基礎,遇到對使用者往往免
              柢,也不符合平台的長遠商業利益。                                 費的數位平台,幾乎可說完全沒轍。

                  其次,澳洲此舉不僅僅止於確保新聞使用                                以是否構成壟斷或具有市場優勢地位,
              的合理付費或分潤此一層次,另在涉及新聞流                             以及是否濫用其相應的市場力量為例,首先必
              量和呈現的演算法方面,如有任何變更也必須                             須先做市場界定。然而沒有價格,自然就沒有
              事前通知相關新聞媒體,而且就平台使用者的                             所謂的潛在價格約束,加上不透明的演算法,
              互動數據,未來對新聞來源機構更負有分享義                             在在導致傳統的界定方法難以適用。退而求其
              務。這對長久以來,一直懸而未決的平台數據                             次,往往必須訴諸「非價格」的衡量方式,例
              分享和演算法的適度揭露問題,可說是帶來一                             如:數位平台及其競爭對手的閱覽流量。

              道解決曙光,相當值得期待。                                         數位平台的經營模式主要由於「網絡效
                  最後,澳洲此番成功達陣 的 原 因 很 多 ,                      應」(消費端的規模經濟)與「大數據」優勢
              尤其是有媒體大亨梅鐸積極遊說。一開始,                              等特性,屢屢造成市場失靈,政府政策乃有介
              外界迭有批評,認為此一新聞議價法案將                               入空間。而且因為競爭傷害日益明顯,所以出
              獨厚大媒體集團,但隨著後來的局勢發展和                              手要快。而這也是各國競爭法機關逐漸採用
              修正,規模較小的新聞出版商也能參與協商                              「事前干預措施」積極原則的主要原因。
              並雨露均霑。人間或公共事務,果然如歌德                                   更重要的是,由於跨國數位平台的經
              《浮士德》所言,善行之促成未必全然需要                              營模式規管不易,以致形成諸多灰色地帶,
              善意。                                              等同政府(管制)失靈。這不僅再度擴大其

                                                               競爭優勢,更會強化其在面對國內事業的議
              競爭法機關的獨特角色與責任                                    價能力,加劇不公平競爭態勢(例如稅負轉
                                                               嫁)。面對這種局面,競爭法機關即使無法
                  何以看似萬夫莫敵的科技巨擘,其實也                            扛起所有責任,恐怕也不宜雙手一攤。






         10   台灣銀行家2021.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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