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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併至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中,不僅具體條列公司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等不宜上市之條件,亦可明確排
除違反誠信經營之問題公司申請上市 ( 櫃 )。
四、1991 年~ 2000 年:資訊軟體業及公營事業民營化
(一)另訂建設公司上市審查標準
1990 年代以前,上市審查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並未針對不同產
業訂定申請條件及審查標準,只要公司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符合標準,
即可申請上市,導致房地產大發利市之際,出現不少無良的建設公司
損及投資人權益,有鑑於此,證交所於 1992 年另行發布了「建設公司
申請股票上市之補充規定」(2012 年廢止 ),特別針對建設及營造公司
明訂較為嚴格之規範。嗣後伴隨臺灣產業發展進程,證交所陸續於上
市審查準則中增訂特定行業之審查認定標準,除了建設及營建公司之
外,亦針對科技、金融、創業投資、投資控股、集團企業等明確訂定
申請資格與條件。
(二)資訊軟體業進入資本市場
臺灣科技產業發展如日中天,從有形的硬體延伸發展至無形的軟
體,搭配政府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致力發展通訊、資訊等十
大新興產業,帶動資訊軟體產業規模日益擴大,申請上市 ( 櫃 ) 公司隨
之增多。然而,資訊軟體公司之智慧財產及其他無形資產之評價與揭
露、研發能力、內部管理制度等,均與一般傳統公司有所不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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