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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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發展與現況 2
小企業家數與日俱增,為了提供中小企業便利籌資的管道及擴大證券
市場規模,1982 年主管機關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
辦法」及重建店頭市場。
櫃檯買賣業務原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籌辦,為了健全資本市場及
提高櫃檯買賣功能,1994 年 11 月正式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 (Taipei Exchange,英文縮寫:TPEx,中文簡稱:櫃買中心 )
負責店頭市場運作,臺灣資本市場自此建構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相輔
相成之完整證券市場體系。( 隨著櫃買中心採行電腦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後,逐漸不符櫃檯買賣所形成之店頭市場的意義,目前僅部分上櫃與
興櫃股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採行證券商營業櫃檯議價交易,尚能符
合店頭市場之定義,因此,本書不再統稱櫃買中心之交易市場為店頭
市場,而是針對上櫃股票交易市場稱之為櫃買市場,興櫃股票交易市
場為興櫃市場。)
(四)明訂不宜上市之各款及審查認定標準
過去,企業申請初次股票上市,只要符合上市之積極條件 ( 設立
年限、獲利能力、股權分散、股票集中保管……等標準 ),且無上市審
查準則第 9 條所訂證交所認為「不宜上市者」,即可同意其股票上市,
然而只列該條概括性之規定,難免流於審查單位之主觀認定及裁量權
過大之疑慮,因此,1990 年起,主管機關及證交所根據過去申請上市
之退件案件,歸納出不宜上市之認定原則,由證交所於上市審查準則
第 9 條中增列 17~18 款不宜上市之情事,並另行訂定上市審查準則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不宜上市之具體認定標準補充規定 (1997 年廢止 ),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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