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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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271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 文 件。
主管機關於 審 核前項書件 時 ,應 洽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出具 意見 書。其 屬 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 洽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說明】
一、 鑒 於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對 於投資
人權益 影響頗鉅 , 故 於第 1 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
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 檢 具相關 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或申
報生 效;並 授 權其 審 核 程 序、核 准 或 生 效條 件 及其他應 遵 行事
項之 處 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參 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 條及 共 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第 1 項 各 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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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為一
報生
實 際狀況 效應 檢 具之 求 書件 。第 檢 具其他之必要 概括 條款, 。 授 權主管機關 視
受託機構
文件
得要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事 涉 不動產投資、管理,且其成 功 與 否 與受委
任 之不動產管理機構能 否充 分發 揮 其專業能 力 相關,主管機關
因非擬投資、管理之不動產或受委 任 之不動產管理機構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於 審 核前項 書件時 , 恐 有不足之 處 ,爰於第 2
項前 段 明定主管機關於 審 核前項 書件時 ,應 洽 商 中央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出 具意見 書 。
四 、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係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
為,與證券主管機關權 ,爰於第 2 項後 責 相關,惟為 簡 化申請 程 序符合 單 一 窗
段
口精神
明定其屬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主管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