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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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271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                 文  件。

                     主管機關於      審  核前項書件      時  ,應   洽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出具      意見   書。其    屬  於募集受益證券者,並應              洽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說明】

           一、   鑒  於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對  於投資
               人權益    影響頗鉅     ,  故 於第  1  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
               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            檢  具相關   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或申

               報生   效;並   授  權其  審  核  程  序、核  准  或  生  效條  件  及其他應  遵  行事
               項之   處  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參    考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  條及  共  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第        1  項  各  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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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為一
               報生
               實  際狀況 效應  檢  具之 求  書件  。第  檢  具其他之必要  概括  條款,  。 授  權主管機關  視
                              受託機構
                                                      文件
                        得要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事            涉  不動產投資、管理,且其成              功  與  否  與受委
               任  之不動產管理機構能          否充   分發  揮  其專業能    力  相關,主管機關
               因非擬投資、管理之不動產或受委                  任  之不動產管理機構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於          審  核前項   書件時   ,  恐  有不足之    處  ,爰於第     2
               項前   段  明定主管機關於       審  核前項   書件時    ,應  洽  商  中央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出  具意見   書  。
           四  、受託機構募集受益證券,係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

               為,與證券主管機關權  ,爰於第  2  項後  責  相關,惟為   簡  化申請  程  序符合   單  一  窗
                                      段
               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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