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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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221
查
辦理
條
第
7
切
查
查 核之專 序 門職 獲 業及 技術 適 人 員 應視 據 查 核實 作 際 狀況 採 取 必
為
撰寫
以
,以
核程
之證
取足夠
核報
要之
告 之依 據 。
第 8 條 辦理 查 核之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其所 屬 之事務所應 符合
下列規定外,該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應具備 3 年以上之實
務經 驗 :
一、由 3 位以上 開 業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組成; 其中 執 業
之經 歷 達 3 年以上者,不得 少 於 2 人。
二、 開 業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於申請日前已 執 業 1 年以上
者。 核 助 理人 員 總數不得 少 於 3 人。
查
三、
開
技術
四、
員
未受相關法令之 業專 門職 業及 停止執 人 業處分。 於申請日前之最近 2 年內,
五、具有 共 同之辦公處所。
受 查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 利害 關係人、 職員 、受 雇 人
不得 擔 任辦理 查 核之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專 門職 業
及 技術 人 員 受託 查 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保持 超然獨
立,並出具聲明書。
第 9 條 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在 查 核過程中, 若遇 下列情 況 應 即 向
主管機關報 告 :
查
一、受
、
會
職 業及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於 人 員 所 需 要之有關報表、 查 核過程中,未能提 憑 證、 帳冊 供 專 門
技術
議紀錄 及法律文件或對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之 詢問 事
項 拒 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 客觀環境 限 制 , 致使 專 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