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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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221





                        查
                    辦理
               條
           第
              7
                                              切
                                                                    查
                        查  核之專  序  門職 獲  業及  技術  適  人  員  應視 據  查  核實 作  際  狀況  採  取  必
                                                              為
                                                                撰寫
                                 以
                                                       ,以
                          核程
                                                之證
                                     取足夠
                                                                      核報
                    要之
                    告  之依  據  。
           第  8  條     辦理  查  核之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其所  屬  之事務所應    符合
                    下列規定外,該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應具備    3  年以上之實
                    務經  驗  :
                    一、由    3  位以上   開 業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組成;     其中  執  業
                        之經  歷 達  3  年以上者,不得       少 於  2  人。
                    二、  開  業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於申請日前已      執 業  1  年以上
                        者。  核    助  理人  員  總數不得  少  於  3  人。
                        查
                    三、
                        開
                                       技術
                    四、
                                              員
                        未受相關法令之 業專  門職  業及  停止執  人 業處分。  於申請日前之最近     2  年內,
                    五、具有    共 同之辦公處所。
                        受  查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         利害   關係人、     職員  、受  雇  人
                        不得  擔  任辦理   查  核之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專  門職  業
                        及  技術  人  員  受託  查  核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保持            超然獨
                        立,並出具聲明書。

           第  9  條    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在  查  核過程中,  若遇  下列情   況  應  即  向
                    主管機關報     告  :

                          查
                    一、受
                                                                      、
                                                                         會
                        職  業及  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於  人  員  所  需  要之有關報表、  查  核過程中,未能提  憑  證、  帳冊  供  專  門
                               技術
                        議紀錄    及法律文件或對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之  詢問  事
                        項  拒  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          客觀環境     限  制  ,  致使  專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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