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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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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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金融
                    郵
                                               廢止
                                                     (
                    契約類型 件申報規定自  申報表」經由  94  年  2 網 月起  網路  申報  改以「 替  代,  衍 且  申報內  商  品
                                            際
                                                                      容
                                                                         不
                    變  ) ;  本  局  93  年  8  月  20  日銀  局   字  第  0938011459  號函  規
                    定「資產證券化案件          統  計表」之    電子  郵  件申報方式     亦  自  94
                    年  2  月起  廢止  。
                五、依前    述  說明三之規定,       94  年  1  月份資  料 應於  94  年  2  月  15
                    日前  完成   ,  惟  鑒  於適  逢春  節  期  間  ,  且  為  首  次  申報,該月申

                    報期限   延至   94  年  2  月  22  日。

           二、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財政部   92.2.11  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台財融    字第  0924000024  號令




           第一章
           第 總則  條     本辦法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  105
              1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  指  經專  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考  試  法規定之考   試  及  格  ,  領  有證書始能  執  業之  會  計師、

                    律師、不動產       估  價  師及其他經財政        部   (  以下稱主管機關      )
                    核定之人    員 。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            (  以下簡稱資產     )   證券化關係人,       包

                    括  本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                           服
                    務機構、信託監察人、監             督  機構、特殊目的公司股           東  及其

                    他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者。
                    本辦法所稱      利害  關係人,準用信託業法第              7  條之  利害  關係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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