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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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證券化法令彙編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
           第  5  條     目的公司購得該受託機構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

                    六、擬發行方式。
                    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併同前條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或申報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其發起人應檢送律師出具之法
                    律意見書,說明設立地區相關設立之法律規定及證券持有
                    人權益之保護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7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證券時,應檢送律師出
                    具已遵循設立地區相關發行法令之法律意見書,向主管機



                    前
           第  8  條     關申報。  3  條之申請或申報文件如有外文者,應另備中文譯本。
           第  9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
                    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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