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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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55




                                                 間
           公司
           息  ,股份價款之 對  法  院裁  定之價  支付  格  ,自第  2  項之期  付  同時  屆滿 為之,股份之 日  起  ,應  支付 移  法定利
                                                                    轉於價
                               ,應與股票之交
           款  支付  時  生  效 。

           公司法第     188  條
           第  186  條股  東  之請求,於公司       取 消  第  185  條第  1  項  所 列之行為  時  ,
           失  其 效力  。

           股  東 於前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期  間內  ,不為    同  項之請求    時  亦 同  。




           第四十五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
                         者,其依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

                         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
                         議。
                         第  3  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

                         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特殊目的信託          契約  之  變更  ,亦  涉  及無本金持     分  特定種類受益人
               之權益,爰於第         1  項  明  定亦應經其   決議  。

           二、該種不具本金持           分  之特定種類受益人會          議  亦為受益人會      議  之一
               種,爰於第       3  項  明  定其準用受益人會       議  相關規定,如會       議  之  召
               集  程  序、  決議  方式、   書  面 決議  等。

           三、  參考   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             211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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