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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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55
間
公司
息 ,股份價款之 對 法 院裁 定之價 支付 格 ,自第 2 項之期 付 同時 屆滿 為之,股份之 日 起 ,應 支付 移 法定利
轉於價
,應與股票之交
款 支付 時 生 效 。
公司法第 188 條
第 186 條股 東 之請求,於公司 取 消 第 185 條第 1 項 所 列之行為 時 ,
失 其 效力 。
股 東 於前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期 間內 ,不為 同 項之請求 時 亦 同 。
第四十五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
者,其依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
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
議。
第 3 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
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特殊目的信託 契約 之 變更 ,亦 涉 及無本金持 分 特定種類受益人
之權益,爰於第 1 項 明 定亦應經其 決議 。
二、該種不具本金持 分 之特定種類受益人會 議 亦為受益人會 議 之一
種,爰於第 3 項 明 定其準用受益人會 議 相關規定,如會 議 之 召
集 程 序、 決議 方式、 書 面 決議 等。
三、 參考 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 211 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