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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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53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


           第四十三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
                         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立法說明】

           一、第
                   1
               議  及受託機構之  項  明  定特殊目的信託  同意  。     契約變更  之方法,應經受益人會   議決
           二、特殊目的信託          契約  之  變更  , 對  受益人權益     影響  甚  大  ,爰於第     2

               項  明  定受益人會    議  應以特別    決議  方式為之。
           三、  參考   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             208  條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內容涉及資產信託證券
                         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之變更,受益人於受益人會

                                      1  項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受託機
                         議為前條第
                         構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受益人會議為
                         反對者,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

                         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載明其處理方法者外,得
                         請求受託機構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持有之

                         受益證券。
                         前項收買所支出之對價及其他必要費用,得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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