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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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53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及終止
第四十三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
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立法說明】
一、第
1
議 及受託機構之 項 明 定特殊目的信託 同意 。 契約變更 之方法,應經受益人會 議決
二、特殊目的信託 契約 之 變更 , 對 受益人權益 影響 甚 大 ,爰於第 2
項 明 定受益人會 議 應以特別 決議 方式為之。
三、 參考 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 208 條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內容涉及資產信託證券
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之變更,受益人於受益人會
1 項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受託機
議為前條第
構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受益人會議為
反對者,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
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載明其處理方法者外,得
請求受託機構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持有之
受益證券。
前項收買所支出之對價及其他必要費用,得由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