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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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55




                    第  五條   (   經理人    資  格  )
                             簡  易  型  分行經理人應        具備   有  效  經  營  金融機構之能       力  ,除應   符  合銀

                             行  負  責  人應  具備資     格條   件準則第三        條規定外,並          具備   下  資  格之
                             一  :

                             一、國內外        專科   以上   學校   畢  業  或具  有同等    學歷   ,金融機構        工  作  經
                                   驗  四  年以上,成      績優良    者  。
                             二、金融機構         工  作  經  驗  六  年以上,成     績優良    者  。

                             三  、有   其他事    實  足資   證  明其具備     金融   專  業  知  識或  金融經    營  經  驗  ,
                                               經
                                            效
                                                    金融機構業務
                                   可
                    第六  條   (營    業人數上 健全  有 限  及內  營 控  安  全原則)    者  。
                             簡  易  型  分行  營  業員  工  人數上    限  為  八  人,並應     符  合  安  全維護  及內部
                                制
                                  原則
                                       易
                    第七  條   ( 控  新  設  簡  。    型  分行  申  請  文  件  及程  序)
                             金融機構       申  請新   設  簡  易  型  分行應併當年度增          設  國內分支機構辦

                             理
                             一、最 ;其營  近三  業計 年  畫  應  載明  下列  事  項  :
                                               業單位
                                            營
                                                           情形。
                                                      擴充
                             二、   市場   所在   區  位。
                             三  、業務經      營  分  析(  含  業務項    目  、  組織  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              設
                                   施  )  。

                    第八  條   (   現有分支機構        抵換簡     易  型  分行  申  請程  序)
                             金融機構得對經財政部               核准   之現有     營  業員  工  達  八  人以上之國內分

                             支機構,依財政部規定之                 申  請書  件  ,  檢  附  抵換簡   易  型  分行計   畫  ,
                             並應併當年度增           設  國內分支機構計         畫  提出  申  請。

                             前  項  抵換  計  畫  應  載明  下列  事  項  :
                             一、   抵換   之理由     (  含  現有分支機構之         營  業  狀  況  分  析)  。
                             二、對     原  有  客  戶權利義    務之   處  理  或其他   替  代服  務  方  式。

                             三  、  該簡  易  型  分行之    營  業計  畫(   含  業務經    營  分  析  、  目標市場    及  其
                                   他  代  收  件  業務之  後  勤  作  業規  劃  )  。

                      九條
                            (
                    第
                                                         簡
                                                           易
                                               申
                             金融機構 新  設  及  抵換簡 年度  易  型  分行  設 總  家數之上  型  分行併計增  限)     設  國內分支機構之  總
                                       每
                                                 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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