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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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55
第 五條 ( 經理人 資 格 )
簡 易 型 分行經理人應 具備 有 效 經 營 金融機構之能 力 ,除應 符 合銀
行 負 責 人應 具備資 格條 件準則第三 條規定外,並 具備 下 資 格之
一 :
一、國內外 專科 以上 學校 畢 業 或具 有同等 學歷 ,金融機構 工 作 經
驗 四 年以上,成 績優良 者 。
二、金融機構 工 作 經 驗 六 年以上,成 績優良 者 。
三 、有 其他事 實 足資 證 明其具備 金融 專 業 知 識或 金融經 營 經 驗 ,
經
效
金融機構業務
可
第六 條 (營 業人數上 健全 有 限 及內 營 控 安 全原則) 者 。
簡 易 型 分行 營 業員 工 人數上 限 為 八 人,並應 符 合 安 全維護 及內部
制
原則
易
第七 條 ( 控 新 設 簡 。 型 分行 申 請 文 件 及程 序)
金融機構 申 請新 設 簡 易 型 分行應併當年度增 設 國內分支機構辦
理
一、最 ;其營 近三 業計 年 畫 應 載明 下列 事 項 :
業單位
營
情形。
擴充
二、 市場 所在 區 位。
三 、業務經 營 分 析( 含 業務項 目 、 組織 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 設
施 ) 。
第八 條 ( 現有分支機構 抵換簡 易 型 分行 申 請程 序)
金融機構得對經財政部 核准 之現有 營 業員 工 達 八 人以上之國內分
支機構,依財政部規定之 申 請書 件 , 檢 附 抵換簡 易 型 分行計 畫 ,
並應併當年度增 設 國內分支機構計 畫 提出 申 請。
前 項 抵換 計 畫 應 載明 下列 事 項 :
一、 抵換 之理由 ( 含 現有分支機構之 營 業 狀 況 分 析) 。
二、對 原 有 客 戶權利義 務之 處 理 或其他 替 代服 務 方 式。
三 、 該簡 易 型 分行之 營 業計 畫( 含 業務經 營 分 析 、 目標市場 及 其
他 代 收 件 業務之 後 勤 作 業規 劃 ) 。
九條
(
第
簡
易
申
金融機構 新 設 及 抵換簡 年度 易 型 分行 設 總 家數之上 型 分行併計增 限) 設 國內分支機構之 總
每
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