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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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進口開狀





                    We hereby engag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red on presentation to the above drawee.

                 7.   限  制  押  匯信用狀   (Restricted L/C)   與  未限  制  押  匯信用狀
                     (Non-Restricted L/C)  :  在實務上,信用狀規定其            使  用

                     須於一    指  名  之  指  定  銀行  辦理,  稱  為  限  制  押  匯信用狀  ;
                     而  信用狀   未  規定須於一      指  名  之  銀行使  用,  例如   自由  讓

                     構信用狀        (Freely Negotiable Credit)  ,則  屬  未限  制 押  匯
                     信用狀。

                    依據    UCP600  第  6  條  a  項之規定,信用狀須          敘明  可在
                    其  處使   用  該  信用狀之    銀行   ,或   是  否  可在  任何  銀行使

                    用  ;  可在  指  定  銀行使  用之信用狀,亦可在            開  狀  銀行  。
                    依  此規定,     倘限   於一  指  名  之  銀行使  用之信用狀,除         非

                    該指   名  之  銀行  為保  兌銀行    或信用狀     另  有規定外,      否  則
                         人有
                              權直接
                    受益
                                     對  開  狀  銀行  提  示  單  據  ,惟  應  注  意  下  列
                    兩項規定
                             :
                        有
                    (1)
                                                 UCP600
                                 使
                        之規定, 效  期  限  與提 用信用狀 示地:依據  銀行  所在  地  即為提 第  6  條  d  項  ii  款
                                                              示地
                                                                   ,且除
                        開  狀  銀行  所在  地  以外之提    示地  外,   開  狀  銀行  之所在
                        地  亦為提   示地  。因此,     倘  選 擇  對  開  狀  銀行  提  示  單  據
                        時,  應 注  意須於信用狀有         效 期  限  及提  示  期  限  前,提

                        示  至  開  狀 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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