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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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貿易及外匯業務概述
- 90.9.10. 央行外匯局 (90) 台央外字第 ( 柒 ) 040046545 號函
十、外幣保證
( 一 ) 指 定 銀行 簽 發 擔 保信用狀, 擔 保國內 廠 商海外 子 公司 向
境 外金融機構 借款 , 如 須 履 行 保證 債 務, 應 由 顧 客 依
「外匯 收 支或交易 申 報辦法」規定辦理 結 匯,且 限 由國
內 廠 商在其 每 年自由 結 匯 額 度內辦理 結 匯。
- 89.12.20. 央行外匯局 (89) 台央外字第 ( 伍 ) 040051994 號函
( 二 ) 指 定 銀行開 發保證 函 給 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 時 應依 相關規
定辦理
關於 OBU 辦理外 幣放款 或其 他 外 幣 授信業務, 得 否 由
DBU 收受新 台 幣 資產作為其 債 權擔 保, 再 出具保證 函
(Guarante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補 償函 (Letter of Indemnity) 予 OBU 擔 保 OBU 擔 保信用 幣
或
之外
狀
他
外
或其
函
授信
該
DBU
放款
幣
,且
應依下
外
幣別應屬
之
之間
、
總 行 與 分行 幣 間,或 乙節 分行 , 列 相關規定辦理 開 具保證 出具保證 函 : 補 等 文件 或
償函
1.
擔 保信用狀供 擔 保之用時,其 如 何 核 計 授信 額 度等
相關 事 宜 , 應依據銀行 法及國際金融業務 條例 之相
關規定辦理。
2. 承 作對 象 及 憑 辦 文件應依據 本 局 「 指 定 銀行 辦理外
匯業務 應 注 意 事 項」 第六點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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