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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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在 大 陸 地 區 分 支機構、 大 陸 地 區 銀行 及其海外 分 支機構
之出口 押 匯與出口 託收 業務時, 得將 有關單 據 或通知 逕
寄開 狀 銀行 或代 收銀行 。
( 四 ) 第五條:指 定 銀行 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於 押 匯 銀行 或 託
收銀行 為外商 銀行 在 大 陸 地 區 分 支機構、 大 陸 地 區 銀行
及其海外 分 支機構時, 得接受 其 逕寄 有關單 據 或通知。
( 五 ) 第六條: 本 準 則規定之業務,其 幣別 於台灣 地 區與 大 陸
地 區以外之 貨幣 。
-財政部 91.2.13 台財融 ( 一 ) 字第 0911000065 號
八、大陸進口、台灣開狀
( 一 ) 指 定 銀行得 為國內 廠 商在其「 大 陸 出口、台灣 押 匯」之
自
大
第三地
押 匯金 額 內 開 發 貨物 列 各 款 規定辦理 區運至 : 陸 地 區之 三 角貿
應依下
易信用狀,並
甲
內
廠
地
陸
匯出
商
再
額連同
開
、
乙 、 承 作對 商。 象 : 限已 廠 辦理「 已 辦理 大 陸 出口、台灣 款 至 大 押 匯」之國 區金 額
狀金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大 陸 出口、台灣 押 匯」金 額 。
丙 、 憑 辦 文件 及作業程 序 :
i. 指 定 銀行應憑 廠 商提 示 「台灣 地 區 廠 商辦理 大
陸 出口台灣 押 匯 申 報 表 」 第三 聯 ( 廠 商 留存聯 )
正 本辦理,並在 該 「 申 報 表 」上加 註 開 狀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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