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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在  大  陸  地  區  分 支機構、  大  陸  地  區 銀行  及其海外    分  支機構

                   之出口    押  匯與出口    託收   業務時,     得將  有關單    據  或通知   逕
                   寄開   狀  銀行  或代  收銀行    。

            (  四 )  第五條:指     定  銀行  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於             押  匯  銀行  或  託
                   收銀行    為外商    銀行  在  大  陸  地  區  分 支機構、  大  陸  地  區  銀行

                   及其海外     分  支機構時,      得接受   其  逕寄  有關單    據 或通知。
            (  五 )  第六條:    本 準  則規定之業務,其          幣別  於台灣    地  區與  大  陸

                   地  區以外之    貨幣   。
                               -財政部     91.2.13  台財融   (  一  )   字第  0911000065  號


            八、大陸進口、台灣開狀


            (  一 )  指  定 銀行得  為國內    廠  商在其「     大 陸  出口、台灣      押  匯」之
                                        自
                                                       大
                                          第三地
                   押  匯金  額  內  開 發  貨物  列  各  款  規定辦理 區運至  :    陸  地  區之  三  角貿
                                 應依下
                   易信用狀,並
                   甲
                        內

                          廠
                                                                 地
                                                              陸
                                                   匯出
                                        商
                                                 再
                               額連同
                        開
                      、
                   乙  、  承  作對  商。 象  :  限已 廠  辦理「 已  辦理  大  陸  出口、台灣  款  至  大  押  匯」之國 區金  額
                          狀金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大 陸  出口、台灣    押  匯」金   額  。
                   丙  、 憑  辦  文件  及作業程    序  :
                        i.   指  定  銀行應憑  廠  商提  示  「台灣   地  區  廠  商辦理  大
                           陸  出口台灣     押  匯  申  報  表  」  第三  聯   (  廠  商  留存聯  )
                           正  本辦理,並在       該  「  申  報  表  」上加  註  開  狀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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