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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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 二 ) 指 定 銀行得憑 國外 銀行 ( 包括 由 大 陸 地 區 銀行 及其海外
分 支機構 暨 中資 銀行 ) 開來 的信用狀 轉開 背對背信用狀
至 第三 國,並由 第三 國出 貨 至 大 陸 地 區。
- 93.8.10 台央外柒字第 0930033877 號函
( 三 ) 國內 廠 商 得憑 「 臺 灣 地 區 廠 商辦理 大 陸 出口 臺 灣 押 匯 申
報 表 」 申請開 發外 幣 信用狀 給 國外供 應 商在台代理商,
而貨物 由國外供 應 商在 大 陸 之工 廠 運至 買方大 陸 之工 廠
或 指 定交 貨地點; 並 憑 其與國內代理商或國外供 應 商之
交易 文件 及代理證 明 文件 辦理外 幣 貸 款 。
- 93.9.29. 央行外匯局 台央外柒字第 0930040898 號函
( 四 ) 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 及海外 分 支機構為客戶 簽 發遠期信用
狀,信用狀所 載 進口 地 區 得 為 大 陸 地 區。
- 95.3.8. 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585005590 號令
九、大陸出口、台灣開狀
商
區
廠
理台灣
指
第三地
)
(
地
一
為 定 銀行得受 人 而 且 貨物 自 大 陸 地 區運至 申請開 第三地 發以 區之信用狀。 區 廠 商
受益
- 83.11.18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 2790 號函
( 二 ) 指 定 銀行得受 理國內 廠 商 申請開 發以國內其 他 廠 商為 受
益 人,且 貨物 自 大 陸 地 區運至 第三地 區之國內外 幣 信用
狀,惟其 製 發進口 結 匯證實書或其 他 交易 憑 證時, 應 註
明 受款地 區國 別 為「本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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