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進出口外匯實務
P. 52

進出口外匯實務



            (  二  )  指  定  銀行得憑  國外  銀行    (  包括  由  大  陸  地  區 銀行  及其海外

                   分  支機構   暨 中資   銀行   )   開來  的信用狀   轉開   背對背信用狀
                   至  第三  國,並由     第三  國出   貨 至  大  陸  地 區。

                                       -  93.8.10  台央外柒字第  0930033877  號函
            (  三 )  國內  廠  商  得憑  「  臺 灣  地  區 廠  商辦理  大  陸  出口  臺  灣  押  匯  申

                   報  表  」  申請開  發外  幣  信用狀   給  國外供   應  商在台代理商,
                   而貨物    由國外供     應  商在  大  陸  之工  廠  運至  買方大   陸  之工  廠

                   或  指  定交  貨地點;    並  憑  其與國內代理商或國外供             應  商之
                   交易   文件  及代理證     明  文件  辦理外    幣  貸 款  。

                            -  93.9.29.  央行外匯局     台央外柒字第  0930040898  號函
            (  四 )  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  及海外    分  支機構為客戶       簽  發遠期信用

                   狀,信用狀所        載  進口  地  區  得 為  大  陸  地 區。
                                     -  95.3.8.  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585005590  號令


            九、大陸出口、台灣開狀


                                              商
                                          區
                                            廠
                                 理台灣
                   指
                                                            第三地
                 )
            (
                                        地
               一
                   為  定  銀行得受 人  而  且  貨物  自  大  陸  地 區運至  申請開  第三地  發以  區之信用狀。  區  廠  商
                     受益
                                     - 83.11.18 (83)   台央外字第   (  柒 ) 2790  號函
            (  二 )  指  定 銀行得受    理國內    廠  商 申請開   發以國內其      他  廠  商為  受
                   益  人,且   貨物   自  大  陸  地  區運至  第三地  區之國內外       幣  信用
                   狀,惟其     製  發進口   結  匯證實書或其       他  交易  憑  證時,   應  註
                   明  受款地   區國   別  為「本國」,      ...

         42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