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P. 425
出口押匯
3
( 二 ) 信用狀項下款項之 撥 付
應確認係屬 最終 之付款 (Final Payment) 。 ( 以下 僅 供參
考,實際作業請依 各 銀行內部規定 辦 理 )
1. 到單付款之信用狀 (GN Form L/C) :確定開狀銀行已
依指示 匯 入 押匯 銀行之 帳戶 ,並以 入帳 通知 (Credit
Advise) 或對 帳 單為 準 。
2. 授權扣 帳 之信用狀 (RE Form L/C) :縱已 自 信用狀規
定之 補 償 銀行 取 得信用狀項下款項,但 仍 應考量寄單
之時間,及開狀銀行之拒付期 限 ( 自 收到單據後 七個
營 業日 ) ; 故 有 些 銀行規定此 類案 件須於寄單後 逾 14
日,且未接 獲 開狀銀行之拒付通知, 始 予以 撥 款。
3. 對於 大金額 之 案 件, 宜 發 電 詢 問,確認開狀銀行已接
受單據後, 才撥 付款項。
註一:
“If the negotiating bank is seeking the approval of the
issuing bank to effect negot iation despite an observed
discrepancy, there is no time limit for the sending of that
message.” - “Five Opinions on a range of subjects TA249”,
DCINSIGHT Vol. 11 No.4 Oct.-Dec. 2005. P.16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