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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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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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關案例


                 空運提單是否須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問題摘述】


                 開狀銀行以      空  運提單上有供       託  運人   (Shipper)   或其代理人
            簽署之欄位,        託 運人或其代理人未簽署為理由,主張拒付。
            【註:實務上,該欄位係用於託                 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確認空運提

            單上記載之資料正確,並接受並接受背面相關之運送條款。】

                 押匯  銀行   抗辯  稱:   1. UCP500  第  27  條  (  註:  UCP600  為第
            23  條  )   條  文  並未規定,  空  運提單須由     託  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
            2.   空  運提單倘須經      託  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信用狀須明確規

            定     (ICC Publication No.596 R288  案  例有  類似  之結論  )  。


            【分析與結論】

                 UCP  條  文  並未規定,      空  運提單須由      託  運人或其代理人簽

            署  ; 因此,倘信用狀未有明確規定,                  空 運提單未經      託  運人或其
            代理人簽署,並不構成瑕疵。                 (  註三十三  )

            【附註:單據上有供簽署之欄位                 或空格之事實,並不意謂該欄位
            或空格必須完成簽署;例如:通常在航空提單或公路運送單據

            上,於標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Signature of shipper or th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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