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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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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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以簽
字、註記或 圖章 表明收受貨物。
(3) 運送人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 圖章 或收受貨物之註
記,須表明其為運送人或代理人。
(4)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 圖章 或收受貨物之註記,須表
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簽署或作為。
(5) 如 鐵路 運送單據未確認運送人,則 鐵路公司 之任何
簽字或 圖章將被 接受如同該單據經受益人簽署。
4. 表明裝運日期或於信用狀規定地點收受貨物 待 運、發
送或運送之日期,除非運送單據包含一標示日期之收
受 圖章 、收受日期或裝運日期之表示,運送單據之簽
發日期 將 視為裝運日期。
5. 表明信用狀之規定裝運地及 目 的地。
6. 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註收貨人。
【註:因運送單據非物權證券 (documents of title) ,其收
貨人不應作成 “to order” 或 “to oder of 一指名之個體 ” ,縱
信用狀規定收貨人須作成 “to order” 或 “to oder of 一指名之
個體 ” ,提示之單據表明貨物直接放行給指名之個體,而
未提及 “to order” 或 “to oder of” ,是可以被接受的。-
ISBP paragraph 162 】
7. 縱信用狀 禁止 轉運,轉運 仍被 允許,但以運送全 程 係
在同一運送方式下由同一運送單據 涵蓋 者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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