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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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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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以簽

                        字、註記或      圖章   表明收受貨物。
                    (3)   運送人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              圖章   或收受貨物之註

                        記,須表明其為運送人或代理人。
                    (4)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         圖章   或收受貨物之註記,須表

                        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簽署或作為。
                    (5)   如 鐵路  運送單據未確認運送人,則              鐵路公司     之任何

                        簽字或    圖章將被     接受如同該單據經受益人簽署。
                 4.   表明裝運日期或於信用狀規定地點收受貨物                       待  運、發

                    送或運送之日期,除非運送單據包含一標示日期之收
                    受  圖章  、收受日期或裝運日期之表示,運送單據之簽

                    發日期    將  視為裝運日期。
                 5.   表明信用狀之規定裝運地及             目  的地。

                 6.   依信用狀之規定填註收貨人。
                    【註:因運送單據非物權證券                  (documents of title)  ,其收

                    貨人不應作成       “to order”  或  “to oder of  一指名之個體  ” ,縱
                    信用狀規定收貨人須作成             “to order”  或  “to oder of  一指名之

                    個體   ” ,提示之單據表明貨物直接放行給指名之個體,而
                    未提及    “to order”  或  “to oder of”  ,是可以被接受的。-

                    ISBP paragraph 162  】
                 7.   縱信用狀    禁止  轉運,轉運       仍被  允許,但以運送全           程  係

                    在同一運送方式下由同一運送單據                   涵蓋  者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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