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外匯實務 件,即轉開信用狀之付款須俟原始信用狀開狀銀行付 款後,始予付款,但國際商會強烈反對開發此類信用 狀,因對受益人無保障 [ 詳細內容請參閱第二章第一 節第六點 “ 信用狀交易之特性 ” 之第(三)點 ] 。 3. 如前所述,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規範 “ 背對背信用 狀 ” ,因此,有關轉開信用狀之內容,單據之替換等, 皆應審慎為之。 (三)轉開信用狀申請書請參考附件三之四,轉開信用狀申請 書內容詳如範例三之三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