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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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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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轉開信用狀
(一)
倘信用狀為不可轉讓者,但受益人 ( 通常為貿易商 ) 須將
信用狀之權利與義務轉給製造商,要求其依信用狀之規定出
貨,俾便取得出口單據以便憑原始信用狀押匯,或受益人不願
國外之買主與製造商直接接觸,則受益人可依據國外買主開來
之原始信用狀 (MASTER L/C) 向其往來銀行申請於其出口押
匯額度項下 ( 此項規定亦須視各銀行內部規定而定 ) ,轉開 “ 背
對背信用狀 (Back-to-Back L/C)” 給國內供應商, ( 亦有人稱其
為 “ 國內信用狀 Local L/C” ,此為轉開予國內供應商之外幣信
用狀,與國內交易之新台幣信用狀不同,後者屬台幣授信業務 ) ,請其依信用狀之規定出貨備妥出口單據押
與外匯業務無關
匯後,寄送背對背信用狀之開狀銀行,再通知原始信用狀之受
益人替換單據,憑原始信用狀押匯以取得出口貨款之作業方
式。
(二)辦理本項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國際商會之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規範 “ 背對背信用
狀 ”( 註二十二 ) 。
2. 國內同業於開發此種信用狀時,通常會附加付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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