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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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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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轉開信用狀

            (一)


                 倘信用狀為不可轉讓者,但受益人                    (  通常為貿易商      )   須將

            信用狀之權利與義務轉給製造商,要求其依信用狀之規定出
            貨,俾便取得出口單據以便憑原始信用狀押匯,或受益人不願
            國外之買主與製造商直接接觸,則受益人可依據國外買主開來

            之原始信用狀         (MASTER L/C)     向其往來銀行申請於其出口押

            匯額度項下        (  此項規定亦須視各銀行內部規定而定                   )  ,轉開  “  背
            對背信用狀        (Back-to-Back L/C)”  給國內供應商,        ( 亦有人稱其
            為  “ 國內信用狀      Local L/C”  ,此為轉開予國內供應商之外幣信

            用狀,與國內交易之新台幣信用狀不同,後者屬台幣授信業務  )  ,請其依信用狀之規定出貨備妥出口單據押

            與外匯業務無關
            匯後,寄送背對背信用狀之開狀銀行,再通知原始信用狀之受
            益人替換單據,憑原始信用狀押匯以取得出口貨款之作業方

            式。


            (二)辦理本項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國際商會之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規範                      “  背對背信用

                    狀  ”(  註二十二  )  。
                 2.   國內同業於開發此種信用狀時,通常會附加付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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